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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遭轮奸幼女之母被劳教”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08:57  


唐慧寻找女儿多年
  中评社北京8月7日讯/2006年,11岁的幼女乐乐(化名)在永州市被男子周军辉骗走,周对乐乐实施多次强奸后强迫乐乐到“休闲屋”卖淫。“休闲屋”老板秦星及其男友陈刚在随后3个月里组织、强迫乐乐卖淫,期间乐乐还被蒋军军等4人轮奸。[详见《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始末》]

  该案于今年6月终审判决,但乐乐之母唐慧(化名)仍然上访。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教一年六个月。永州公安局解释称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多次堵门拦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这个解释能站得住脚吗?腾讯评论今日话题今天登载专题文章《四问“遭轮奸幼女之母被劳教”》:

一问:7名被告是否都该判死刑? 
 
  7人中有6人可以判死刑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只要满足这三项的任意一项,同时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判决书显示,周军辉、秦星、陈刚同时满足以上三项且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周军辉、秦星由此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陈刚为何被判得更轻,判决书上没有说明,可能因为陈刚在管理“休闲屋”的角色上弱于秦星。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强奸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只要满足这三项的任意一项,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决书显示,蒋军军、刘润、兰小强、秦斌同时满足以上三项,其中蒋军军、刘润、兰小强由此被判决无期徒刑;秦斌因为犯案时未成年,所以不适用死刑,且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当前“少杀慎杀”的趋势下,“2死刑4无期”的判决至少不算畸轻

  “可以判处死刑”不代表“应该判处死刑”,在法定的判罚区间内,法官可根据实际情节决定判罚到哪个刻度。只有“罪大恶极”的人才能被判处死刑。“恶极”是指罪犯的主观恶劣程度,比如本案中7名被告当庭翻供、认罪态度极差、主观恶性极大、均无悔过之心、又不主动赔偿,所以都称得上“恶极”。“罪大”是指客观造成的损害程度,本案中7名被告是否达到死刑程度的“罪大”,并无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参照。

  在之前的案例中,不乏比本案判得更轻的。比如《少年带朋友轮奸幼女被判刑5年》这条新闻中,同样是未成年人参与轮奸只判了5年;而《持刀抢劫轮奸幼女收取“保护费”》这条新闻中,被告人柳国伟抢劫、轮奸幼女、勒索、累犯,总共只判了18年。

  当前法院判决有“少杀慎杀”的趋势,去年云南高院的几个“不杀”案例轰动全国。在这种趋势下,本案“2死刑4无期”的判决至少不算畸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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