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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应及早商签文化合作协议 | |
http://www.CRNTT.com 2012-09-06 08:09:50 |
目前台湾文化产业已经被视为继第三波资讯产业经济后,第四波的经济动力。台湾当局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2009年1月台湾主管部门曾先后召开了16次“文化创意产业圆桌论坛”的会前会以及6次正式圆桌会议。在此基础上,台湾当局还通过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草案》。为了执行这个被马英九视为“六大旗舰重点”之一的计划,台湾“行政院”还投入350亿元新台币的资金,用以建立相关的发展平台,重点扶持电影、电视、流行音乐、数码游戏、形象设计、工艺产业等六大旗舰产业,预计5年之内可以创造超过30倍的产值。值得注意的是,台湾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存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消费市场狭小、经济效益不稳定、竞争过于激烈等问题,这些令其后续发展存在相当大的隐忧。 相对而言,大陆文化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的空间很大。2009年9月,大陆审议通过了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大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速。两年多来,文化产业日益成为大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支柱性产业。大陆文化产业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正在逐步形成一个开放、竞争、快速发展的文化市场体系,其后发优势正在逐步显现。而台湾与大陆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具有明显的互补性。 应当说,台湾在继承和发展中华传统文化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在文化创意产业方面,台湾的确走在大陆的前面,特别是高新技术手段与传统文化的结合,使台湾文化产业既保存了传统文化的精髓又融合了现代化、科技化的新气息,因而受众面广,接受程度高,易于普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比较可观,这些都是值得大陆学习和借鉴的地方。而大陆文化产业的资源十分丰富,市场空间广大,消费群体众多,受众面广泛,需求多样化,这些又为两岸发展文化产业合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可谓空间广阔,前景无限。 应当说目前两岸文化产业合作已经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两岸文化产业合作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两岸文化产业合作具体涉及合作机制、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两岸相关制度和法令等等。另外,两岸在文化产业合作中也衍生出一些具体问题,如两岸在影视和新闻出版领域存在着诸如著作权问题、盗版问题等,从而损害了相关业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说明目前两岸文化交流在民间层次固然非常顺畅,但文化产业合作制度方面亟需两岸官方协议给予保障,两岸文化交流及产业合作确实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协商,以最大程度保护相关业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及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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