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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公平性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09:02:34 |
现行税制容易产生税负转嫁 文章介绍,中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形成的,随着宏观调控目标的调整,税制进行了相应调整,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总体格局没有改变。2011年,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70%,而来自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收入合计比重不足30%,能够在再分配领域发挥调节作用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整体比重过低。这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容易产生税负转嫁,并且具有极强的累退性。 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表面上看,中国85%左右税收由企业交纳,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中,仅20%是不能转嫁的直接税,余下80%是可以转嫁的间接税。这种税负转嫁主要通过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大主体税种实现,中国增值税和营业税涵盖大多数商品和劳务,商品经过多次加工环节后,最终商品和劳务大多数与居民部门生活息息相关,需求弹性较低。根据税负转嫁理论,在需求弹性较低时,需求方会承担大部分税负。这样,虽然企业交纳的税款较多,但是企业却可以通过税负转嫁的形式将税负转嫁给居民,大部分税负最终由居民承担,导致居民消费能力下降。 税收累退性恶化收入分配局面 文章分析,累退性主要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变小,越是高收入阶层所承担的税负越轻,中低收入阶层税负却相对偏重,不符合量能纳税原则,其直接后果就是税制、税负的不公平。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普遍实行比例税率,势必导致这些税种具有累退性,即低收入阶层交纳的税收占收入的比重高于高收入阶层。这是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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