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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琴”VS海基会“江丙坤条款”

http://www.CRNTT.com   2013-01-09 09:08:20  


 
  在《两岸关系条例》颁布二十年来,经过多次修订,这个第四条也增订了多项内容。其中的“之一”是规范公务员转任海基会职务再回任公职还的权益应予保障,包括在海基会任职的年资,在回任公职时,得予采计为公务员年资。“之二”是规范“陆委会”统筹办理两岸签署协议事项;而协议内容具有专门性、技术性,以各该主管机关订定为宜的,得经“行政院”同意,由这些部会会同“陆委会”办理;而“陆委会”或前述部会,得委托海基会与大陆地区相关机关(海协会)签署协议。“之三”是“复委托条款”,并规定受复委托的民间机构必须受“陆委会”等部会及海基会的指挥监督。这些规范内容都具有正面积极的意义。

  而“之四”则是规范海基会及其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包括随时报告业务处理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离职后亦须保密负有与公务员相同的利益回避义务;未经“陆委会”等委托机关同意,不得与大陆地区相关机关协商签署协议。这也是有必要的。

  萧美琴提出的修订建议之一,就是针对这“之四”(另一项修订内容的第七十九条之三,是配合第四条之四的“罚则”)。既然“之四”已有“保密”及“利益回避”的规范,并已明文规定及于离职后,但萧美琴却要在“之四”增加专门退离职人员的“保密”及“利益回避”的内容,这显然是迭床架屋。为何会如此?萧美琴在报告中说,修法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能约束这些谈判人员,避免退休后频频到大陆访问,这当中可能让“国家机密及安全”遭受重大危害。 萧美琴还声称,希望未来海基会离职人员能比照公务员,卸任三年内不得担任与旧职直接相关的营利事业董监事、经理等职务,其前往中国大陆地区,须经“内政部”审查核准。 

  这就很明显,萧美琴只是为了针对江丙坤一人。实际上,江丙坤在去年九月二十七日卸任海基会董长后翌日,即前往大陆访问,先后见到了国台办主任王毅和海协会长陈云林,两人都对江丙坤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这是实事求是,实至名归的。但听在民进党人的耳中,尤其是听在蔡英文的亲信萧美琴的耳中——蔡英文曾经发动民进党人包围首次到台湾进行两会协商的陈云林,更是妒火中烧。因此,她提出这个修订建议,既是对江丙坤在两岸协商中所作出的努力及获得的成果的报复——蔡英文在败选检讨报告中不是说,她是败在“九二共识”及民进党的大陆政策吗?也是要对江丙坤日后到大陆进行私人业务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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