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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文革”时杀人凶手彰显了正义 | |
http://www.CRNTT.com 2013-02-21 11:09:25 |
新闻链接:浙江审理1起“文革”时杀人案 2013年02月21日02:37 东方早报 作者:张刘涛 八旬老汉46年前涉嫌故意杀人 “嫌犯一度批捕在逃,该案仍在追诉期” 知情人士称,不同于普通追诉案,邱某的案件早在此前就被警方立案,本人也曾被相应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属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应受追诉期限制。 2月18日,浙江瑞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故意杀人案。瑞安市委宣传部主办瑞安网发消息称:“1967年,医生洪某被疑为"探子"(即奸细),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指派35岁的邱某用麻绳勒死洪某,用农具捣断尸体下肢,埋入坑中。” 该消息称,当天,瑞安法院刑庭法官协同公诉人、指定辩护人,驱车前往马屿镇,上门公开开庭审理邱某“文革”时期故意杀害洪某一案,已81岁的邱某对案件关键细节供认不讳。 昨天,瑞安法院人士告诉早报记者,由于此案除刑事外还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将择日宣判。 离乡数十年后返乡被捕 因此案特殊的历史背景,经地方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关注。昨天,早报记者试图就该案具体案情、司法机关处理情况等采访当地法院、检察院,均被告知“正在审理,不便对外透露”。 1986年,邱某同案犯被法院判刑,但邱某一直“批捕在逃”,毫无音讯。去年7月,离家数十年、已是八旬老人的邱某在瑞安出现,随即被警方抓捕归案。随后,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昨日,了解该案的一名知情人士告诉早报记者,按照我国法律,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过后,除了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案件外,一般案件可不追诉,“但邱某的案件是例外。” 据介绍,不同于普通追诉案,邱某的案件早在此前就被警方立案,本人也曾被相应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属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应受追诉期限制,“按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关于"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案件仍在追诉期。” 他表示,由于该案时间相对久远,公诉机关和法院会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参照案发时实行的法律规定、“79刑法”及现行刑法规定适用。 是否应被追诉存争议 也有法学专家对此有不同看法。昨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当地司法机关按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并参考适用当时法、现行法及“79刑法”的做法值得肯定1979年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刑法典,而刑事追诉期是在1979年统一刑法典后才有明确规定,所以,当地司法机关以此适用该案并无不当。 但他认为,邱某是否需被追诉有待商榷,原因在于,对“79刑法”“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中“采取强制措施”的认定, “现有资料显示,邱某2012年才被警方抓捕归案,之前一直属"批捕在逃"这也是当地司法机关认定该案不受刑事追诉期限制的原因,但"批捕在逃"能否认定为"采取强制措施"?” 阮教授表示,修订前、后的《刑诉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均只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5种,既没有“批准或决定逮捕”,也未收录网上通缉。“强制措施是公检法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但邱某此前一直"在逃",并未被强制或被限制相应自由。”阮齐林说。 据悉,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事追诉期规定中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条文已修改为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扩大了时效延长制度的适用范围,此后“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受刑事追诉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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