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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古迹涂鸦者的身份不是侵犯隐私

http://www.CRNTT.com   2013-05-27 10:45:16  


 
  ■ 网上公开的身份信息不属于隐私

  公开的公共记录是不属于“私人、隐藏或秘密”的隐私信息的

  美国作为全世界第一个提出“隐私权”法律概念、保护隐私的司法实践最完善的国家,“公开披露私人事实”的确被法定为隐私权侵害行为。但司法实务中对这种行为的制止仅限于禁止披露“私人、隐藏或秘密”的事实,但并不保护公众已知道的资料。《侵权法再述》这样解释:“若被告人只是进一步宣扬关于原告人的资料而这些资料已被公开,他便毋须负上法律责任。因此,若被宣扬的关于原告人的私生活的事实已加载公共纪录之内,被告人便毋须负责……。同样地,进一步宣扬原告人自愿暴露于公众眼前的事物是毋须负责的。”

  网上检索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对隐私的侵犯

  假如需要用上许多人力、技巧或金钱才可以使人们合理地有机会接触到某人的个人信息,则即使这些信息理论上是公众人士可以接触得到的,它们也不应被视为属于公共领域,因而发布此类信息属于侵犯隐私。但任何人发布很容易便能够从公众可取得的记录中查明的资料,不应被认为是披露他人隐私的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普及前的时代,文明国家的市民发布很容易便可以从公共图书馆或公共数据登记机构接触到的私人事实信息,一般是不会受到限制的。互联网时代到来后,网络搜索也应用类似原则。在互联网上的个人资料,由于任何有计算机终端的人只需付出些微的费用便可以使用互联网服务,加上在互联网找寻数据的费用微不足道,所以提出隐私被侵犯的控诉方是不能以此理由来争辩互联网上的个人资料并非属于公共领域。

  美国、英国、法国法律界都认定重新披露并非由被告人错误或过失公开的个人资料不属于侵犯隐私

  美国法院在“考克斯广播公司诉科恩”一案中,裁定媒体再次报道已发布在公共记录内的数据毋须负法律责任。法国最高法院在1980年裁定“重新披露公开资料”不属于侵犯隐私:某事件一旦已向外公开,该事件便不再属于当事人的私生活的一部分,并且可以被人随意覆述。

  1989年英国政府委任了一个由御用大律师戴维.加尔吉爵士任主席的委员会,以考虑采取什么措施进一步保障个人隐私不受媒体的侵犯。根据加尔吉委员会的报告,假如“发布个人资料时,有关资料已属于公共领域,而它们之所以属于这个领域,并非由被告人的作为或过错造成”,被告人便不应负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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