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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农案理赔违规,赔款已成买命钱

http://www.CRNTT.com   2013-07-22 09:52:47  


在受害者家属收到89.7万元赔偿款后,死者立即下葬,其家属也顷刻噤声。
 
国家赔偿后,应对涉案人员进行追偿  
   
  在国家赔偿行为中,首先要应该定国家赔偿主体、程序,最后才是赔偿的方式和具体数额。而临武县政府赔偿的主体不清、程序不明、赔款数额无据,违反了国家赔偿规程

  国家赔偿发生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而有关国家赔偿主体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三方。由于三方之间的关系,他们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分别有不同的定位。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在确定了赔偿的主体以后,需要确定的是赔偿程序。对于赔偿请求人来说,这一程序是获得国家赔偿,实现其在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的实体权利的途径和手段;对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来说,是确定其赔偿责任和义务的程序。只有确定了国家赔偿主体和程序以后,最后才是赔偿的方式和具体数额。而临武县政府赔偿的主体不清、程序不明、赔款数额无依据,违反了国家赔偿规程。

  国家对执行公务中违法的公务员享有追偿权。政府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后,还应对涉案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进行追偿,不能“用纳税人的钱来买纳税人的命”

  在《国家赔偿法》中,有对追偿权对象的规定:追偿即国家机关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所保有的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公务员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处于追偿权对象的地位。国家对执行公务中违法的公务员享有有限的追偿权。这种有限表现在:(一)过错追偿,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二)追偿数额有限,即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非一概是全部赔偿费用。所以,临武县政府在动用公帑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后,有责任公开赔偿的相关信息,同时对如何弥补该笔国家赔偿支出为纳税人造成的损失作出说明。对涉案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的追偿必不可少,不能“用纳税人的钱来买纳税人的命”。
  
  结语:贝卡利亚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但在临武事件中,无处不在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不能带来公正,只能带来猜疑。(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201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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