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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打击恐怖主义须多方入手

http://www.CRNTT.com   2013-11-08 08:33:04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传统的地缘关系发生急剧变化是导致民族矛盾冲突的主要原因。在民族关系紧张大环境下,恐怖分子很容易煽动民族对立情绪,通过实施恐怖袭击制造族群对立。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人口的流动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无论是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在文化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融合都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不能因为各个民族之间的交流会产生矛盾而固步自封,更不能因为一些少数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会出现利益分配矛盾而中止现代化的进程。各民族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现代化是一个人类文明发展的整体方向。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会出现利益的重新分配,各民族之间应当学会相互妥协互相协商,共同迎接不可知的挑战。如果为了本民族的利益而豢养恐怖分子,对其他民族发动袭击,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自绝于人民的恐怖行为,世界各国有义务共同打击。 
 
  在打击恐怖分子的过程中,既要有正确的战术策略,同时又要有科学的民族政策。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基本制度。事实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在中国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加新的内容,让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进一步体现出来,让少数民族居民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自治权利促进本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 
 
  笔者的建议是,在未来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可以对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修改,一方面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包括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护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其他民族居民的合法利益。特别规定,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过程中,应当把民族团结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必须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都必须有利于打击分裂主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如果恐怖组织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煽动民族仇恨情绪,制造爆炸恐怖袭击,那么,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必须依照中国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对其实施严厉处罚。换句话说,只要是发动恐怖袭击,那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司法机关就必须对恐怖分子从重量刑,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向少数民族居民释放出明确的信号,在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方面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组织负有特殊的责任。换句话说,今后宪法可以明确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真正实现当家作主;但是,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少数民族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充分保护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其他民族居民的利益,如果损害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其他民族的利益,那么,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当从重处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现代文明的基本原则,最大程度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总而言之,对付恐怖分子应当充分利用我国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当借助于现代化的社区管理网络,破除传统的思维定势,同仇敌忾,众志成城,以大无畏的决心和勇气,给恐怖分子以沉重的打击。在打击恐怖分子方面绝对不能缩手缩脚,而应该充分借助于区域性的地区合作组织,共享信息,联手摧毁跨境的恐怖组织。与此同时,必须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制定专门的决议,在政治上彻底挤压恐怖组织生存空间,在军事上保持高压的态势。打击恐怖分子不能采取双重标准,不能心存侥幸,而应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地寻求共识并且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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