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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位有权益,日本全职主妇并非男人附庸

http://www.CRNTT.com   2014-01-27 10:07:52  


 
  2008年日本出台新的“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离婚时无论丈夫同意与否,身为专职主妇的妻子都可以自动得到丈夫厚生年金的一半

  在发生意外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况时,日本的全职主妇绝非受法律和家庭宰割的那一方。日本2007和2008年分阶段实施“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 在这一制度出台之前,夫妻离婚时,身为专职主妇的妻子只能得到自己名下的基础年金,而不能支取丈夫的厚生年金。改革后,离婚时妻子可以得到丈夫厚生年金的一半。从2008年4 月 1 日起,丈夫是工薪族的日本专职主妇如果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那么她将与丈夫均分其养老金。只要妻子提出分配请求,无论丈夫同意与否,都将与丈夫一起分享其养老金。婚姻时间越长,身为专职主妇的妻子离婚时分割到的厚生年金越多。 

  日本民法典规定,只要因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虐待、侮辱”等重大损害时,过错方及第三者均有赔偿责任

  日本的民法典规定,只要因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有过失的配偶均应予以赔偿。日本还确定了过错方及第三者对受害人的婚姻家庭的破裂共负责任,无过错方(受害方)有权请求第三者赔偿的原则。日本法庭对“过错”的限定远比中国《婚姻法》的重婚、同居、家暴、虐待等四项行为更广。按明治41年3月26日的日本大审院判决,妻子能请求离婚赔偿的情况是“遭受虐待、侮辱”。而之后的下级法院判决中,“侮辱”包含了婚外长期通奸、嫖娼等行为。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轻视、践踏婚姻的一方惩戒,对受害方进行一定补偿。如果把这些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排除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就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立法价值。

  作者:李熙 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第10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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