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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新规“修明渠、堵暗道”

http://www.CRNTT.com   2014-10-09 09:00:58  


“立”,即建立新的地方举债的管理机制与体制,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有“立”也得有破,这个破就是破除以往不规范、不清晰、不可持续的举债模式。
  中评社北京10月9日讯/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面临一系列难题。其中之一就是没有可持续的投融资体制机制。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出台。这个《意见》对于促进建立可持续的投融资制度,具有较大的意义。

  新京报发表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员冯奎文章表示,一方面来看,《意见》提出修明渠,就是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的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因为以前地方没有举债的财政工具,但是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又面临着大量的举债需求与必要性。而国际上,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发展,是个惯常现象。

  另一方面来看,《意见》提出堵暗道,这个暗道就是以往隐蔽的举债平台、芜杂的举债渠道、混乱的管理模式。中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正在快速推进之中,大量的各类项目要开工建设。地方政府有需求,中央又不让举债,所以就产生了各类举债主体,包括通过平台公司、企事业单位来举债。举债渠道多元,成本高,而且脱离监管。按照财政部测算,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有12万亿元。这只是笼统的情况,实际上个别地方和城市,过度举债,陷入发展困境,风险很大。如果这类问题不解决,将来就会有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

  文章分析,《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首在“立”,即建立新的地方举债的管理机制与体制,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有“立”也得有破,这个破就是破除以往不规范、不清晰、不可持续的举债模式。

  为了彰显“立”与“破”的力度,使“立”与“破”能够成功,《意见》里撂了一句狠话,内容是: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假设地方政府真的出现债务问题,带来区域性和系统性的风险,中央到底要不要救助?这只是一种情境判断,难以给出明确的回答。依我判断,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决策层也不希望去兑现不救助的狠话,它迫切希望的是,各方面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可能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行动,目的就是要切切实实地使得“不救助”的情形无限期地向后顺延。

  文章指出,当前,首先要做的是大量技术性和程序性工作。其重点应是使地方政府性债务运作透明、规范,且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一系列程序成为重要保证:要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等等。这些也是《意见》里明确强调的内容。

  还应积极研究,重塑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这是一个与地方政府性债务密切相关的问题。1994年后涉及中央与地方的财税体制改革,导致了央地在财权事权上的不对等。如果不重塑央地关系,一些地方政府就会面临着办事无钱、举债受限的局面。结果可能有两个:一是发展受阻,二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在融资举债上暗中操作、花样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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