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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答中评:互联网金融应以行为监管为主 | |
http://www.CRNTT.com 2016-03-02 00:21:36 |
杨东教授毕业于日本国立一桥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学术研究领域为证券法、金融法、竞争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有深入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行为监管为主 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杨东教授认为,监管体制应该有所改革与创新。功能监管的概念源自于美国,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发现功能监管已经落后了。所以在金融危机之后,美联储旗下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这说明光靠功能监管是不够的,还要强调以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的行为监管。 杨东教授分析,因为金融功能本身在不停变化,所以监管难度较高。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就认识到这一点,世界各国包括我国都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这是因为涉及到消费者、投资者,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所以需要更多法律去保护金融消费者,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进行的行为监管是最可靠的。 但同时也要吸收功能监管和审慎监管中好的方式,不能将三者完全割裂,而要将三者结合重构一个金融机构监管体系。杨东教授还特备建议国家应该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这样与功能监管和审慎监管相互补充,否则金融监管很难保护到中小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银行需加大改革 形成金融领域多元竞争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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