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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梁爱诗论人大释法

http://www.CRNTT.com   2016-11-27 00:03:47  


 
  中评社:除了对《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还有一个说明,其中提到“宣誓人故意以行为、语言、服饰、道具等方式违反、亵渎宣誓程序和仪式,或者故意改动、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应认定该宣誓行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实质要求,从而宣誓无效”。这句话有怎样的效力?

  梁爱诗:这是张荣顺副主任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它本身不是法律,但可以令人瞭解法律解释的原因和内容。说明列举了一些不庄重、不真诚的例子,反过来帮助理解何为庄重、真诚。在香港,法官对条例的解释没有异议的时候,可以不参考说明。

  中评社:释法的第三条,提到如果“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中“依法”如何理解?

  梁爱诗:宣誓的形式和内容都已解释清楚。没有按照法律宣誓便无效。《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说明,已经就任的,必须离任;没有就任的,丧失就任资格。如果是违反誓言,则受《基本法》第79条第七款约束,经立法会2/3议员通过,由立法会主席宣告议员资格的丧失。

  中评社:《基本法》第77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那是否意味着,以后若有“港独”言论,还是可以免责?

  梁爱诗:这要看立法会主席和内务委员会主席的处理。他们有责任制止与议题无关、不合法的言论。我们现在不能预见议员们做什么,如同我们不能预见10月12日出现的情况,但这并不是说没有权力管,而是要看具体的行为。

  中评社:现在有市民或团体入禀,挑战多位议员的宣誓有效性。但为何政府在10月18日对梁、游的入禀,很快得到高等法院的处理,其他的司法覆核就慢些?

  梁爱诗:除了质疑梁、游的议员资格,18日政府还申请了禁制令,不准两人再次宣誓,所以法院有必要快速展开聆讯。当天虽然没有颁布禁制令,但马上批准了司法覆核。面临司法覆核的其他议员已经就任,法院就没有立刻接纳的迫切性。一旦法庭接纳司法覆核要求,无论是个人或政府提出呈请,面临的程序相同。

  中评社: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最近的“港独”主张,令中央认为23条立法有其现实意义。您对此有何回应?

  梁爱诗:2003年我们提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时候,涵盖的内容太广,市民一下接受不了。我觉得,或许可以一步一步分开来。先处理《刑事罪行条例》中关于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煽动暴乱的条例;再处理《公司条例》、《社团条例》中的相关问题。一般性法律的通过,经立法会多数即可。把《基本法》第23条交由香港自行立法,是中央对特区的信任和照顾,也是特区的责任,而不是中央要以此来钳制市民的言论、思想和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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