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治观察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 
中评论坛:人大释法与香港政治生态

http://www.CRNTT.com   2017-01-05 00:25:44  


 
  邹平学:按法定要求宣誓 是中外通行做法

  感谢中评社的邀请!人大这次释法引起了社会热议,有人认为,作为一项宣誓行为,表达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很主观的事情。对于宣誓是不是庄重、是不是庄严、真诚地进行宣誓,也是一个主观的判断。如果以此来作为确定立法会议员当选的资格,是否具有客观性?如何有客观的标准判断是否拥护及效忠?我注意到社会上也有人认为法律对宣誓加以规定,似乎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因为很多时候是主观判断。这个认识牵涉到如何认识基本法有关宣誓制度及人大对第104条的解释的理据。我打算从法理、学理上对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谈谈从如何从法理看人大释法。众所周知,在本届立法会选举期间,港独分子参选问题就出现了重大的法律争议,香港立法会选举结果甫刊宪,即有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的参选人向高等法院提出选举呈请,挑战选举主任的裁定。而立法会议员宣誓事件说明有关各方对基本法第104条宣誓的立法原意和基本规矩存在争议,该事件引起的争议不仅涉及立法会能否有效运作的问题,也涉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问题。这次释法,是要进一步澄清明确基本法第104条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则,明确特区法定公职人员的宣誓效忠所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所应遵循的法定要求、法定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效果上看,这个释法能够有效解决目前有关候任议员宣誓风波引发的法律争议及更好地规范今后特区所有参选法定公职参选条件、以及就职宣誓行为,在法律上明确了香港法定公职人员在宣誓就职时应庄严对国家效忠、对特区效忠、对法治效忠的应有表现、应有态度,并接受监督,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可以说筑起一道严格遏制任何刻意违反宣誓的法定要求、蔑视依法宣誓程式、甚至借机鼓吹港独侮辱国家民族等违法行为的防火墙。人大释法时间上恰逢香港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审理时期,有人过度解读人大释法,其实这种时间上的重迭是一种巧合,人大释法并非专门针对法院的案件审理,也不代表中央对香港司法的不信任。如果回顾事态的全过程,在立法会选举之前,香港社会就有人提出人大释法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立法会选举确认书制度推出后引发的争议,也有声音要求人大释法。至于梁游两位议员宣誓时出现的严重触碰国家尊严和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以及因此导致立法会瘫痪的严峻事态表明,人大释法是恰逢其时、不得不发。人大释法当然可以为特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法院对案件尽快作出正确判决,有利于作出判决后的执行,更重要的是,它还约束特区立法会和特区政府,特区立法机关应当据此完善相关本地立法,在处理议员宣誓问题时更好地执行法律。人大释法也对政府执法提供了权威依据。这些都是有利于维护基本法的权威。

  那么,如何看待宣誓制度本身带有的仪式感、现场感?它是不是只是具有形式意义而无实质意义?应当看到,当宣誓人在监誓人主持下,在庄严的场合,真诚地、诵读法定誓词的那一刻,庄严肃穆的环境氛围、隆隆诵读语音的回荡,在视觉上、听觉上所产生的冲击效果,都可以强化宣誓人及现场观礼(或通过电视观摩)的民众对宣誓行为的严肃性的心理记忆。可以说,通过庄严肃穆的宣誓仪式,彰显了法律的神圣,让宣誓的每一个人在这一刻把对国家和特区的效忠、对基本法拥护的真诚态度公示于大众,也内化于自己的心里,有助于宣誓人认真审视其所被赋予的权力、所肩负的责任的严肃性和使命感,有助于在宣誓人的内心里建立起一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心理防线、防火墙。通过宣誓,也明确公示了宣誓人所效忠的物件、应有的态度,把这种真诚表态向监誓人及社会公众明示,表明接受誓言约束,接受监督。

  有人担心宣誓是不是变成走过场、是否会流于形式呢?也有人担心宣誓人虚假对付,待蒙混过关后再露出真面目?有这样看法的人不在少数。他们的担心顾虑是正常的、合情理的。的确,仅仅靠一个宣誓行为、一个监督宣誓的短暂时刻,就能够解决法定公职人员的政治效忠问题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次宣誓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一个释法也无法解决所有的法定公职人员的政治效忠问题。但应看到,这次释法规定,宣誓表面上法定次数是一次,但本质上它不是着眼于一个一次性的即时行为,而是把它置于一个法定公职人员就职、履职行为的一个持续的、长期的行为的开端部分。这个开端十分重要,必不可少。所以,这次人大释法里规定,宣誓具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做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把违背宣誓的后续行为,纳入了应当接受可持续约束监督的法治轨道。所以,不能把这个宣誓行为及规范宣誓行为的制度视为可有可无、随便对付的一种走过场。一个法定公职人员如果宣誓时都不真诚、不庄重,公众如何相信他下一步的履职过程中会依法办事、会真诚履职?

  从比较法、外国法来看,各国对于公职人员的宣誓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国家层面确立了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前必须向宪法宣誓的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宣誓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总统、首相)、议会的成员(议长、议员)、法院的各级法官、各级的政府官员。对于宪法宣誓的誓词、时间和地点,也都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比如挪威宪法规定国王须向议会宣誓,才能履职执政;美国总统就职仪式上,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作为见证,宣誓就职;即便是在没有成文宪法的英国,很早就有类似的首相、议员的就职宣誓制度;委内瑞拉、埃及、阿富汗、巴拉圭等国总统就职时,典礼上都有向宪法宣誓的仪式程式;新加坡更是规定,未进行过宪法宣誓,任何议员不得参与议会的任何活动。

  根据资料统计,全世界一共有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其中有177确立了向宪法宣誓的国家。大陆系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宣誓仪式,往往会在国会举行;普通法系和受普通法影响的国家,就职仪式多规定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来主持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的就职仪式。这些仪式典礼,都是公开进行的,即使是在反恐形势严峻的今天,同样允许民众进行观礼,并且由媒体进行全程直播,这样做的意义就在于就在于凸显宣誓的法定性、神圣性、庄重性、严肃性。

  美国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移民国家,其移民来自五大洲,他们的肤色、人种民族、宗教信仰差异很大,但每一个想要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必须要参加入籍归化宣誓仪式的,宣誓向美国效忠。西方法学理论认为,法的秩序是由命令组成的,并由这些命令来构建生活。法律明确要求你宣誓,法律也必定会要求你遵守誓言,这是中外通行的做法。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