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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关系中主权与治权应分开处理 | |
http://www.CRNTT.com 2017-03-31 00:17:30 |
实际上,现实世界的不少国家都可以程度不同地划入传统“属国”、“被保护国”之列。军事同盟关系往往是主从关系,尽管这种关系都以表面平等的主权间合作、结盟条约关系为基础。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在其“宗主”国面前的地位和利益获取,相对于传统中国朝贡体系下的边疆民族和藩属国可能还要可怜。弱小国家主权独立但治权并不独立的现象更为普遍。一些国家的内政外交、货币财政、教育文化,甚至民选领袖的废立,都要受制于人。现实世界虽然建立在相互独立平等的主权国家体系基础上,也同样建立在治权不独立、不平等的丛林规则基础上,而且后者常常更为真实,也更为重要。维护建立在主权国家体系基础上的世界秩序,坚持主权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不受外部干预依然是维护世界公正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 主权与治权的联系与区别也可以被积极利用 与主治权关系的恶意利用不同,主权和治权的分开处理也可以为国际合作创造无限可能,带来巨大利益。没有主权国家间对相关管辖权的限制、交易、妥协与合作,就没有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只要这种交易、妥协、合作是自愿的、互利的、公正的,就不被视为对国家主权的侵犯。国家间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公约的签署,常常是主权国家有意限制自身相关领域管辖权,进而参与多边治理体系、开展国际合作的结果。接受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的约束等于允许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参与本国立法。国际条约履约监督机制往往通过审议缔约国的执行报告等方式监督条约履行,近年来一些涉及军控、环保、人权等领域的条约监督机制甚至开始对缔约国日常履约行为发挥刚性约束作用。 今天已经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任意地确定关税、排放污染、发展核武,或者肆无忌惮地自行确定单边对外政策。国家管辖权的互利交易与共赢合作已经成为国际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国际关系充满活力的图景。管辖权在商业领域的交易合作时间最早、范围最广、涉猎最深。现代国家的开放程度实际上是指商事领域的管辖权开放交易程度。各类国际投资贸易协定构成国际经贸合作的制度基础。在国内层面,各国纷纷设置特别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并在区内暂停适用本国部分财税、外汇和行政法规,施行国际通行规则。通过限制自身法律管辖来换取外国投资和贸易合作(不同于殖民时代的租界)。2015年4月中国国务院宣布支持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上海自贸区,目前已有多家海外仲裁机构进驻,等于将部分中国商事裁判权交由国际机构行使(不同于殖民时代的领事裁判权)。 政治领域的国际合作同样十分普遍。欧盟是当今最大的国家联盟,设有统一的议会、军队、财税、货币、司法、社会制度,可以制定约束性、指导性的部门政策。在欧盟管治之下,各成员国很难有完全独立的政治、经济、安全、司法和社会政策。国家间合作最为谨慎敏感的是安全领域。国家间安全合作程度最能说明国家间关系的远近。但即便在安全领域,也不乏直接交易牟利的实例。非洲小国吉布地为利用有利地理位置解决国家资源缺乏问题,主动采取允许外国在境内建立军事基地以换取经济利益政策,开放多个外国②在吉布地建立军事基地(不同于殖民地时代列强的驻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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