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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美一中政策的松动与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20-08-22 00:01:40  


 
  (一)“一中政策”负面基础:《与台湾关系法》

  中美建交不足三个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79年3月28日和29日分别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Taiwan Relations Act,简称TRA),卡特总统于1979年4月10日签署后使其成为法律。《与台湾关系法》以美国国内立法的方式,作出了很多违背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法原则的规定,中国人民的权利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美国政府依据此法,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和干预中国内政,阻碍了台湾和中国大陆的统一。该法包含一系列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内容,共有18条和数十款,给中美建交增加了一些限制性条件:“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增加所谓台湾安全条款,使美国协防台湾法律化;该法第二条(乙)称,美国严重关切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承诺将“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在美国国内法体系上给予台湾类似“国家”的地位,称美国法律中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也适用于台湾”;台湾地位不受“断交”影响;台湾驻美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6〕该法主要是保障美国在台湾的利益,严重违背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承诺,该法案利用国内立法的手段和方式,把台湾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来看待,它使美台之间实际上保持半官方、准官方关系,这是该法的核心和实质,从国内法上使美国政府得以“合法地”武装台湾,同时也为中美关系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1979年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构成了美国“一中政策”框架中的第一个负面基础。1982年7月提出的对台“六项保证”,最初只是口头承诺,后经国会推动,逐渐演变为书面文件,成为“另一个美台关系基石”。

  (二)“一中政策”第二个负面基础:对台“六项保证”

  1982年7月,美国里根政府在与中国签署《八一七公报》前夕,为了降低此公报对美台关系的影响,里根总统让时任美国“在台协会台北办事处处长”李洁明(James R. Lilley)就“六项保证”向蒋经国进行了口头转述,以此作为对台湾行政当局的承诺与安抚。其内容包括:1、美国不会同意设定对台军售的终止期限;2、美国不会同意重新修订《与台湾关系法》;3、不会同意事先就对台军售问题与北京协商;4、美国不会在两岸之间扮演调解人;5、不会对台施加压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6、美国没有改变其对台湾主权问题上的长期立场。至今为止,“六项保证”已有五六个版本〔7〕。自蔡英文上台以来,美国逐步调整该项政策,使其逐渐向书面化转变。而美国国会正是其中的重要推手,在国会网站上可检索到不同的版本,〔8〕其中,美国共和党众议员夏伯特2015年提出的“夏伯特版”措辞大胆,被称为“台独”版。内容包括:1、美国不会设定结束对台军售的期限;2、美国不会改变《与台湾关系法》的条文;3、不会在对台军售问题之前与中国进行磋商;4、美国不会扮演剧中调停角色;5、美国不会改变有关台湾主权的立场,这个问题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美国不会迫使台湾与中国谈判;6、不会正式承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9〕“第88号共同决议案”(HCR-88)于2016年5月经由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正式通过,重申了《与台湾关系法》与“六项保证”是美台关系的重要基石。〔10〕这是将“六项保证”首次诉诸于文字记录。2016年7月,该议案(SCR-38)由参议院表决通过。〔11〕共同决议案要求美国总统和国务院公开承认该决议案是“美台关系的重要基石”,并将其视为与《与台湾关系法》同等重要。2017年1月,美国时任国务卿蒂勒森(Rex Tillerson)在答覆国会议员提问时称:美国会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三个联合公报,但也指出“与台湾关系法”和“六项保证”是美国对台作出的承诺,同时也是对台政策的基础。〔12〕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1月,特朗普在访华期间主动公开声称《与台湾关系法》和“六项保证”是对台的承诺。

  由此可以看出,在美国国会的推动之下,不断以通过立法或共同决议案的形式致使“一中政策”框架变成以“三公报一法加六项保证”为法理基础,使美国“一中政策”不断偏离中国的“一中原则”,冲击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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