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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新文本似仍未臻全面完整系统性 | |
http://www.CRNTT.com 2009-02-09 07:35: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除了界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位阶、性质、权限和及其立法权属之外,还分别规范了它们的立法程序或制订程序,以及法体解释、适用与备案,以及“附则”等。此外,还规定了“授权立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重要原则:一、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二、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三、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前法服从后法”;四、原则不溯及既往。 台湾地区的立法规范,则较为分散。除了在“宪法”中规定了十三种立法事项是属于“立法院”的专有立法权力,《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主要是规范法律的立法程序之外,至于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及制定办法,则由各相关的法规作出规定。另外,相关的法律也规定了法的位阶原则、比例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后法优先原则、法强制性原则、法实效性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另有规定法律溯及既往的立法。 相比起来,还是大陆地区的“立法法”较为全面、完整、系统,这是连台湾地区的宪法学、立法学专家都承认了的,因此也呼吁台湾有关当局参考是否也需要为“立法法”立法的问题。不过,台湾地区的系列立法规范,则较为严谨、具体。 而从澳门地区新的“立法法”文本看来,虽然在介定法律、行政法规及法律性规范文件的权限及其立法权属方面,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并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靠拢,并明确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但似是对“新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则未见有所着墨。 或许是鉴于澳门立法会已制定了《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等法律,及已有立法程序的决议,故立法会和政府都主张“立法法”主要是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而不应对立法会的立法作任何规范。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比,这个主张似是有失全面、准确。因为既然是“立法法”,就应顾名思义含有规范法律程序的规定内容。为方便统一规范,在“立法法”生效后,废除原有的立法会决议。这样,才能使澳门地区的《关于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名符其实的专门、系统地规立法活动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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