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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稳健成长,亚洲必须打造反贪文化

http://www.CRNTT.com   2009-03-12 07:55:05  


 
  扁家在海外十几个国家及地区都开设了账户,洗钱行动涵盖了五大洲。单靠薪水,阿扁执政八年的总收入哪会有那么多?显然,汇往海外的大部分钱财属于脏款。

  最近,在法庭上,阿扁亲口承认,一间银行在第二金改过程中,为了顺利收购另一家银行,就送了前第一夫人吴淑珍二亿元,说是“买个心安”。利用权势污钱,这世纪大弊案真让奉公守法的台湾人对现有的制度失去了信心。

  关注阿扁弊案者,一定会对台湾检调单位在阿扁下九个月后仍然无法明确地定下他的罪感到苦恼,并认为台湾司法单位效率不彰。事实上并非如此。除了案情复杂外,拖延案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台湾的反贪法律过于松散。

  台湾法律规定,必须是不法所得的钱财才能构成贪污罪。因此,即使嫌疑犯拥有难以解释的钱财,控方必须证明嫌犯是以不法手段取得钱财,才能将他入罪。

  台湾的法律还有一个重大漏洞:只有公务人员才能被控贪污罪。因此,即使吴淑珍污了钱,她也可能逍遥法外。

任何部门不能妨碍贪污调查

  比较我国与台湾的治贪法律,我们就可清楚看到后者的不足之处。在新加坡的反贪法律下,不论是公务员或非公务员,如果他们所拥有的资产与正常的收入不相称,而当事人又无法对拥有的资产作出合理的解释,他们就可能在反贪污法令下被提控。

  我国的防止贪污法令第八条写得很清楚:任何人提供好处给予因公务有往来的公务员,都会被当成是贿赂行为。贿赂案双方都可能被判罪。

  为了确保奉公守法,公务员每年必须申报自己的资产,太太所拥有的不动产也须包括在内。单凭这点,我国的作法就比中国先进了几十年。

  据笔者了解,对贪污案件的调查程序,公务员手册(Instruction Manuals) 也有明确规定。当接到贪污事件投诉时,部门的常任秘书不能展开调查,而必须立即把投诉送交贪污调查局(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简称CPIB) ,即使管辖部门的部长也不能插手任何贪污案件的调查。

  如此严谨的规定不只杜绝了部门首长私下“放水” 的弊端,它确保贪污案件能够迅速被查明并且做到滴水不漏。为了彰显政府高层杜绝贪污的决心,贪污调查局局长直接向总理负责。不管嫌疑犯地位多高,反贪单位绝不手软。

  新加坡从1952年成立以来,调查局破获了多起弊案,被控者包括了部长级高官,当中一位最终还引咎自杀身亡。笔者以为,成立超过半个世纪的贪污调查局的最大成就,是为社会构建了确保廉政的反贪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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