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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发问 政府如何监管市场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17 09:38:40 |
因此,我们可以从这种分析中得出三个基本结论:一是没有金融系统的推波助澜,过度信贷消费很难发生;二是金融系统之所以要从事高风险业务,是因为高收益的诱导;三是金融系统之所以能够从事高风险业务,是因为政府监管的缺失。所以,此次危机的发生最本质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没有能够预防企业家以增加公司经营风险为代价来获得短期的业绩回报;二是政府没有适时地对金融系统的高风险进行监管。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剑桥大学演讲中所讲到的,“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经济体疏于监管,一些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利用数十倍的金融杠杆进行超额融资,在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把巨大的风险留给整个世界。这充分说明,不受管理的市场经济是注定行不通的。因此,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储蓄与消费的关系。一些人见利忘义,损害公众利益,丧失了道德底线。我们应该倡导: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 但是在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上,如何防止企业家的短期行为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普遍难题,基本上是一个企业家的道德问题,防止也需要依靠个人道德,自不必说。而对于宏观层面的政府监管,则是今后政府所必须要加强的。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美国出台了对受援助企业高管采取的限薪令,我国国有控股企业高管的限薪办法也即将出台,这就是政府监管的一种形式。当然这还远远不够,也摆脱不了“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治标特性。而且,这仅仅是对微观治理失灵的一种弥补,更何况还无法约束不受政府援助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只能说是问题暴露后,通过这种方式起到一点点良心的慰藉而已。 治本的监管要想做到防患于未然,就必须对金融机构这种涉及公众的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其实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曾有过,如规定金融企业不得混业经营的《Glass-Steagall》法案。只不过现在看来这种监管程度还远远不够,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完善相关法制来约束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市场运作。例如对金融机构甚至各项具体业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其高风险产品的投资限度,以防止金融企业绑架公众利益来过多地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 表面上看,这种对企业具体市场行为的监管,似乎有违市场经济的政府尽量不干预市场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美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政府职能的定位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制定法律),在市场失灵领域起作用,而不能过多干预市场行为。 这种概括当然没有错,但问题在于,什么是公共产品其实从来就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对于涉及公众的企业进行监管算不算是公共产品呢?笔者认为,这就是对宏观调控这种公共产品的具体化。因而加强对金融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符合逻辑的。从这一角度而言,这场危机在本质上还是一个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加强微观层面的道德约束和宏观层面的法制约束,才是防范金融危机的治本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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