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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远权属国际航约 马英九须冷静思量

http://www.CRNTT.com   2009-05-05 07:52:23  


 
  而目前两岸航运的状况是,虽然经过先后三次“陈江会谈”,在名义上是已实现了“两岸直航”,但实质上只是属于“常态包机”而已。--盖“包机”也者,按一九七七年民航委员会的指引规定,其定位为:一、包机的座位只能由包机经营人出售而不能由航空公司直接推销(一九七八年《航空公司放松管理法》规定,允许包机航空公司直接对公众个人售票,但需于七天前买票);二、包机可用定期航班无法引用的理由取消;三、一旦购买包机运力,就不能变更或取消订票,否则要冒款款或没收定金的风险;四、凡属往返航空,必须事先确定返程日期。

  为此,两岸的包机业务,从春节扩远至端午节、中秋节,再延扩到周末,每个星期有四天有飞机对开,再进一部扩延至“常态包机”,只不过是“包机”的最高形式而已,尚不能被视为“定期航班”。而按“国际民航公约”的规定,定期航班是必须签署“航约”的,其中牵涉到许多政治及技术问题,包括两岸航权的定位问题。正因为是两岸协商航约亦即实现“直航”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才先行采用了“包机”的权宜办法。--盖如前述,“包机”并不受“国际民航公约”的规范,也无须进行“航约”谈判。

  而“延远权”是属于定期航线的范畴,如要落实“延远权”,就必须先将“包机”扩展为两岸“直航”定期航约,再将“延远权”纳入航约内。但这还是事情的一面,还有更重要的另一面,就是如果“延远目的地”亦即“第三地”是外国的航空港的话,这就涉及到国际航约,这可是“国对国”的协议,显然不适用于并非是主权国家的台湾地区,何况更是经过中国的“第二地”延远到外国的“第三地”。想必,中国大陆不会同意专为台湾地区主持与第三国家的“第五航权”谈判。

  这一点,作为声称要实行“外交休兵”,及不会对中国大陆“制造敌意”的马英九先生,是必须冷静地思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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