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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邓玉娇案看公民社会和法治未来

http://www.CRNTT.com   2009-06-23 12:03:29  


 
            法体系蝉蜕历程中的几项特征

  借助制度的护法,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侵害了公民基本权利,无论是法的实体意义上还是程序意义上。这一总体特征在其冲突发生的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一些共性特征。

  1.公权力的罪错递增规则

  权力的傲慢与偏私,在遇到阻碍时,通常以各种非正义的法外行为强行碾过。如果整个公权力行为存在多个环节,只要第一个环节发生错误,那么后面的环节将自动出现制度性护短行为,于是连环侵权在连环谎言的护卫下得以顺利发生,直到最后公民权遭到灭顶之灾,这就是不受监督和制衡的公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罪错递增规则。

  可悲的是,这种罪错递增规则在各类公共事务中一般处于隐性状态,只有在新闻舆论关注它们,而且有比较强的关注度的时候,才可能清晰展现。前几年曝光,迄今尚无结果的聂树斌被枉判死刑案件,可谓最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司法公权力领域的罪错递增规则。这几年的数起重大社会公共事件中,人们都可以看到这一规则的实际运作:孙志刚“心脏病”、高莺莺“自杀”、瓮安“俯卧撑”、李荞明“躲猫猫”、谭卓“欺实马”……此次邓玉娇事件中,警方屡次修改案情通报以及其他的系列行为,都是一种制度性罪错递增规则的表现。

  好在这些被曝光的罪错递增现象,部分案件随着舆论关注度的增强,而得到部分乃至全部修正,这在李荞明事件、谭卓事件以及此次的邓玉娇事件中都已得到部分印证,这也充分体现言论自由在当代中国的特殊价值。

  2.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分离

  邓玉娇事件中,如果法院判其正当防卫成立,那就应该无罪释放,邓玉娇清清白白地重获自由;法院现对邓定罪且免除处罚,邓以戴罪之身,重获自由。在重获自由这一结果上,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在正当性意义上获得了重合,而在合法性意义上,两者却存在着本质差异:罪和非罪、免除处罚还是不应处罚。现代法治社会对合法性与正当性统一的基本要求,在这儿产生了诡异的分离。

  这种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分离,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中国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坏现象,也是好现象。

  坏,是枉法,破坏法律,破坏公义;好,是强权者破坏法律的同时,也确有让步,而这种让步的前提是无数人坚持不懈地努力,许多时候努力了也未见得一定就能达到目标———例如聂树斌案迄今的状况。

  司法过程受制于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政治力量、社会力量,因此而破坏法律真精神。这种好坏参半、合法性与正当性分离而纠结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当前中国社会许多案件能够达到的最高程度司法公正。这是令人悲哀的,但依然要看到它进步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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