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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又到改革时 方向在哪里

http://www.CRNTT.com   2009-08-29 09:01:24  


 
  不过,方案易定,操作难行。作为现时中国的第一大税种,2008年,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2.5%。绝对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主要出于对财政收入可能因此下滑的担忧,政府在增值税“转型”方案实施问题上的态度,可以用“慎而又慎”来形容。

  因此,便可发现这样一个可能并不出人意料的事实:为了稀释增值税转型的减税效应,政府所拿出的“转型”方案,一再“缩水”。先是将抵扣范围限定在设备投资的范围内,而不允许抵扣房屋、建筑物投资,从而实行的是“打了折扣”的消费型增值税。继而,又对设备投资附加了所谓“增量抵扣”原则——抵扣额度不得超出当年来自该企业的增值税收入增量,从而将“可容忍”的减税规模锁定在当年增值税收入增量的范围内,不致侵蚀既有的增值税收入盘子。

  即便是如此缩水的方案,也未敢一下子铺开,而是“先试点,后推广”。试点的选择,同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在时间上恰好相逢。于是,在2004年7月,便有了增值税“转型”方案首先在东北“三省一市”8个行业的试点。这一试,就是整整4年半。

  在表面上,试点有条不紊,循序渐进,似乎没有脱离既定的轨道。但是,深入一步看,事实上,所谓的“试点”,已经褪去了本来的意义,而演变成一种旨在推迟改革进程并等待改革时机的“审慎”之举。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迅速蔓延拨快了增值税转型向全国推广的时间表。基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系当前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的判断,于2008年11月5日举行的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终于做出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作为实行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此为契机,持续了4年半的名不符实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宣告完结,而回到其本来意义的“转型”轨道。

  既是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就要真正舍得“割肉”——实实在在地减税。因而,在宏观经济形势急剧变化条件下向全国推广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并未完全维系“试点”方案,而是适当调低了其“缩水”的程度——取消“增量抵扣”,允许全额抵扣。这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实施的“转型”,已经把减税效应的凸显放在了优先位置。具体到企业,其可能收获的减税规模高于原“试点”地区。

  进一步看,照此测算,这一项减税动作,一年下来,将减少大约1200亿元的税收收入。注意到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的特殊地位,它在全国范围内的“转型”,可说是政府能够拿出的最大的一笔减税单。但这项政策能否产生实际的效应或者其实际的效应有多大,最终还要取决于企业对这项政策安排的反应。只有企业真的扩大设备投资了,真的着手技术改造了,增值税转型的减税效应,才能真正“落袋为安”——进入企业的腰包。否则,它便只能是等待人们去抓的“树林子里的鸟”。

  当前的这场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一大特点是产能过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难有足够的投资热情和动力,我们对于增值税转型减税效应的预期,不能不有所保留并备有预案。

  倘若增值税转型的减税效应未能如所期望的那样发挥出来,并且,经济形势的变化需要在税收上采取更有力的扩张措施,那么,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上可以考虑的选择,便是进一步“割肉”:是将房屋、建筑物投资纳入抵扣范围,允许抵扣全部的固定资产投资,从而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事实上,从增值税制的发展规律看,这一步迟早要走。认识到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基本趋势,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地迈出这一步,应当成为我们的选项。

  除此之外,类如降低增值税税率以及扩大增值税覆盖范围等方面的动作,一方面,考虑到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即意味着实际税率的下调,进一步下调税率的空间已经有限。另一方面,无论是调整增值税税率,还是扩大增值税覆盖范围,都牵涉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关系的重大调整,甚至可能颠覆实行了15年之久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根基。故而,至少在短期内,它们不宜于进入操作视野。不过,从长期看,现在可以着手做的事情,便是在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的配套或联动中,谋划进一步的系统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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