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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曲解基本法 政改难达共识

http://www.CRNTT.com   2009-09-15 12:53:58  


反对派刻意曲解《基本法》,政改很难达成共识。
  中评社香港9月15日讯/香港立法会议员、城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梁美芬今天在《文汇报》发表文章“曲解基本法 政改难达共识”。作者指出:“‘泛民’争取普选的手法愈趋激进,谈判回旋的余地看来将越来越少。另一方面,‘泛民’提出的争普选策略,有很多都是建基于对法律、尤其是对《基本法》的曲解,这点更值得忧虑和关注。”文章内容如下: 

  “泛民主派”近期为了年底进行的政制发展谘询频频出招,不同政党提出不同的争取方案。社民连最先提出“五区总辞”,民主党主席何俊仁接提出解散立法会再逼特首辞职的策略,李鹏飞更激进地要求泛民23人同时总辞。最近,连一向对辞职有保留的公民党也提出三部曲回应,要求先谈判、后五区补选、再全体总辞。 

                《基本法》没提公投机制 

  首先,社民连称五区总辞可以起到“全民公投”的效果,只是一厢情愿的说法。《基本法》内并没有关于公投的条文,因此任何形式的公投法案,在没有得到立法会三读通过、特首签署、人大常委会备案下,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再者,藉全港五区总辞补选以达到公投之说,在法理和逻辑上都不成立,因为它的理据是建基于市民投票选择立法会议员主要是从事政制发展的工作;但实际上,选举议题不可能单一化,市民希望议员处理的,还有经济、民生和监察政府施政等议题,故补选是不能达到公投效果的。 

  “泛民”企图偷换概念,把全港五区补选等同公投,会令市民产生错觉,以为香港有公投机制存在,日后出现任何重大议题,都可以透过公投表决,这将对本港既有的行政立法管治制度,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 

  其次,是何俊仁称若立法会否决政改方案后,特首必须解散立法会重选,若重选后方案再遭否决,特首就应该辞职。何的说法应该是根据《基本法》第50条:“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其中的“可”字是包含了酌情权意思在内,即是“可以实行”或“不实行”。 

                是否解散立法会特首有酌情权 

  至于政改方案是否属于“其他重要法案”,则有商榷余地。林瑞麟回应何俊仁时指《基本法》第50条所规管的是本地立法,而政改是需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不属本地立法,故特首无权解散立法会。笔者认为此说问题有二,一是50条原文并没有“本地”两字;二是林局长指政改方案因为要经人大批准或备案,所以不属本地立法,但《基本法》第17条明确指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按此的话,岂非所有法律都不是本地立法?按规定所有特区新订法律都要交人大备案,而人大常委会认为有问题的话,可以拒绝备案并发回,这是正常程序,非关本地立法与否的分别。 

  依笔者意见,政改方案关系到特区在2047年前的政制发展方向,重要性不言而喻;至于坊间提出政改只属“决议案”,并非“法案”,故不受第50条约束,则又是另一个法律问题矣。其实,政改方案属“重要法案”乃合情合理;反而是在重要法案并不能获立法会通过的情况下,特首并没有必要一定要解散立法会,这个决定权在特首。因此,何说特首在政改方案未获通过后必须解散立法会的说法,带有误导成份。 

                何谓真普选难有单一演绎 

  其三,公民党日前表示:“所谓2017有真普选,即特首选举不能有筛选;所谓2020有真普选,即立法会全面取消功能组别。”笔者认为,这两个对“普选”作出的定义,只属可能性之一,不能成为最终权威演绎。《基本法》第45条表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亦即是说,特首选举必须先经提名委员会提名再行普选;一牵涉到要提名委员会提名,“筛选”机制就必然存在,否则如何得出候选人?只是筛选门槛高低和何谓“民主程序”,可以再行讨论。 

  另外,普选立法会是否等同取消功能组别,《基本法》第68条和附件二均没有明确规定。这方面笔者是持开放态度的,但先入为主地将取消功能组别与普选挂钩,却并不恰当。何谓真正“普选”?纵观全世界,均难有单一定论。因此谁的意见都不会是绝对权威与真理。公民党如此快下结论,也非尊重市民意见之举! 

  若大家真的希望在2012年政改能踏出第一步,以上种种说法均属不利因素,应予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