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县市长选举 看选制改革必要 | |
http://www.CRNTT.com 2009-12-14 11:21:13 |
十二月五日县市长选举结果出炉,两党得票非常接近,引起了舆论热烈讨论。对此,笔者倒觉得不妨延续本栏连续对于选举制度的讨论,从选制设计的角度,来检视两党的胜负,以及这样的胜负合理不理。更重要的是,如何藉这次的体验,认真的去改革选举制度。 民进党与国民党的得票率,分别是四五.二%和四七.八%,得票差距的缩小是一般评论“民进党大胜、国民党大败”说的依据。然而从席次率来看,国民党在本次选出的十七席的县市长席次中拿下十二席,民进党则只拿下四席,分别占总席次的七十.五%和二三.五%。从这里我们可以观察出一个有趣的状况,那就是:国民党只有得到四七%的民意支持,却在县市长选举中得到了七十%的权力,而民进党得到四五%的民意支持,却只有得到二三.五%权力。两党得票率仅差二.六%,但得席率上,国民党却足足是民进党的三倍。 由这样的对比可见,国民党不但是大胜,而且是超出其所应得胜利的“不合理大胜”。而这种得票率与席次率的落差,称为“不比例性”,是单一选区的特征。当然,由于无论如何,一个县市只能选出一个县市长,然而,这样的不比例性在县市长选举中“无法避免”,却不等于在“立法委员”选举中也“无法避免”。 在二○○八年区域“立委”选举中,国民党以五三.五%的得票率得到了七七.二%的席次,而民进党三八.二%的得票率,却仅仅得到十七.八%的席次。两党的得票率与得席率均发生严重落差,国民党胜了超过其应胜的席次,而民进党则败了其不应败的席次。 在不合理的区域“立委”选制中,让有三八.二%支持度的民进党,只能在“国会”发出十七.八%的声音,这样的不比例性,基本上是严重扭曲了“国会”中所应表彰的等比例民意结构,而与民主的基本逻辑扞格。这也是为什么笔者认为,在“立法委员”选举,不论是采德国联立式、爱尔兰的单记可让渡,还是芬兰的开放式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重点均在纠正“立法委员”选举现制下不合理的不比例性。 当然,“立委”选制的改革涉及“修宪”,一定要两大党都支持方有可能。民进党身为现行选制的受害者,理应要为选制改善而努力;相对而言,国民党享受现行选制的既得利益,期待国民党也赞同选制改革,似乎不切实际。但就如同马英九主席所说的:“没有代价,就不叫改革”,为台湾民主的长远制度施功奠基,不正可以展现政党当有的气度与理想性? 笔者呼吁在单一首长选举时,应考虑“绝对多数选制”。本次选举为例,虽然民进党是“单一选区”不比例性的受害者,但却是某种程度“相对多数决”可能受益者。相对多数决,就是单一选区下,当选人没得票率门槛,只要最高票就可当选。这样制度易导致分裂参选、弃保效应、选前搓圆仔汤、政治无间道、少数执政等,在这次的县市长选举中,除了少数执政外,都应验了这样的预测。 当我们看到新竹县与花莲县,泛蓝候选人分裂参选、互争正统甚至与绿营合作,当两县的选民为了不知弃谁保谁而苦恼时,相对多数对选举风气的伤害,已然形成。 对多数制的问题,在于它提供了“少数当选”的可能性;有这种可能,就会有分裂参选的诱因,同时也提供诉诸少数希求当选的空间。相反的,若我们将选举制度改成“绝对多数制”,由于制度要求多数才能当选,候选人就必须要为了当选而去追求多数的认同,而会减少一些光怪陆离的政治离间、弃保操作、黑箱利益。 当然,绝对多数制的二轮投票设计,选务成本较高,这是可以衡量思考的问题。因此,县市长选举或可综合考量选务成本与选举重要性而暂维持相对多数决的架构,但至少在“总统”选举,其影响台湾至大至巨,为了确保台湾稳定的多数执政,鼓励政党争取多数支持,“总统”选举采绝对多数制,还是优先努力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