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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运动的要害在于“主权在民”

http://www.CRNTT.com   2010-01-16 08:14:45  


 
  很明显,香港泛民主派所要搞的“公投”,表面上看其标的是政制发展问题,但如果成功了,就必然会“乘胜追击”,推动“公投立法”。实际上,余若薇就声称法律没有反对的就可以做。而既然按照英美法系中的“惯例法”原则,“公投”成功了就成了“惯例”,而必须要有法律来适应之;也既然“法律没有反对的就可以做”,就应需要为“公投”立法,也就应有香港的“公民投票法”。倘此,就凸显了“主权在民”,从而背离“香港基本法”对香港政制的“行政主导”设计。更严重的是,由于“主权在民”是适用于主权国家的理论,很容易就将香港特区偷渡为“主权国家”,甚至有野心家会提出“独立自决公投”。因此,泛民主派提出的“公投”,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在香港过渡期中,英国人曾经玩弄过“还政于民”的概念。在被北京顶了回去而不得逞。想不到在中国政府已经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后,泛民主派竟又要透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再次要偷渡“还政于民”的概念。然而,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这个“高度自治”并不等于是“完全自治”,是有一定限制的。特区的权力是由中央授予,并非自己就有。而“公民投票”就是“完全自治”,与中央授权实施高度自治分庭抗礼。因此,香港泛民主派的“公民投票”,不但是违反“香港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政制发展的“决定”,而且还颇有“主权在民”之意涵,从长远来说,有可能会被一小撮野心家利用来作为进行分裂活动的政治和律工具。即使退一步来说,在得不到国际社会支持之下,他们不敢贸然轻举妄动,但在“公投”形成“习惯”后,动辄就会以各种藉口推动“公投”,造成社会混乱,将社会分裂为两大阵营,陷入政治动乱,影响经济发展,必将贻害无穷,不利于香港保持长期稳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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