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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皇宫”事件谁解悬疑?

http://www.CRNTT.com   2010-01-26 14:16:29  


 
  “改变了海域法定用途”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的肖辉分析,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法》,对海域的使用必须获得海洋管理部门的许可并且进行登记。按照该法第22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肖辉分析,如果东山湾海域的使用权归南澳街道东渔社区,东渔社区可以使用该海域进行养殖,并按照规定是可以出租的,但有个前提是不能改变其使用用途。然而,“海上皇宫”为私人会所,显然与养殖已经背道而驰。 

  “不是法定的‘休闲渔业’” 

  “海上皇宫”是否算作休闲渔业设施?这个界定并不难。广东省2007年颁布了《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并于第二年又颁布了《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利用渔船和渔场,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 

  此外,龙岗区也于去年2月制定了《龙岗区海上垂钓渔排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16条明确了“垂钓渔排及串排面积最大不超过3000平方米,最小不小于300平方米,管理区占整体渔排的面积应在整体面积的20%以内,渔排上供管理者生活居住的房子(含厨房)面积应在20平方米内,高度在2.5米以内,颜色统一漆成蓝色。” 

  肖辉说,“事实上,相关规定已经对海上渔排有了很严格的规定,以渔排之名,兴建‘海上别墅’,自然会受到渔政部门和海洋管理部门的处罚。” 

  “批字并无法律效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主任律师于秀峰一直在关注事件进展。他认为,在海上建任何项目,前提都要具有合法性,即一定要经过海事部门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因为只有这些合法性以后,项目才有存在的依据”。至于省海洋局前局长“先行先试”的批字,于秀峰认为:“虽然有领导签字,但是只表明可以尝试,不能说明具有法定的合法性。”另外,他认为在这样的报告上签字,只是该局领导的个人意见,并不是该局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上不能给予确认。 

  “海域资源不受附近村民约束” 

  对于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出示的与当地村民的合约,于秀峰认为,海域资源的保护具有特殊性,受国家海洋资源法的约束,而不应该受附近村民的约束,“他们没有这样的权利”。他表示,“海上皇宫”所在的位置在海域功能区划上就是养殖,是当地的渔民世世代代赖以谋生的“土地”,“难道就因为个人的娱乐而改变当地的用途,要先行先试?”于秀峰认为,国家一直不缺对海洋资源监管的法律,但凡是国内的海洋资源,国家均有管辖权。绝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只存在法律使用是否得当的问题,他认为有必要认真研讨我国的海洋法对海洋区域的相关规定,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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