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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起义” 可否治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7 10:55:52 |
1月21日公民党和社民连宣布五区请辞名单,并提出“五区公投,公民起义”的口号,刊登全版广告。从“变相公投”到“五区公投运动”再到“五区公投,公民起义”,说明了事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起义”包含暴力推翻政权性质 “公投”运动总发言人余若薇辩称“起义”是要废除功能组别,并非搞“港独”,并不犯法。严格来说,搞“港独”是指分裂国家罪,搞“公民起义”当然不能以“分裂国家”治罪,但却可以考虑以“颠覆国家政权”处理,并非“不吃羊肉而惹一身膻”。 为何这样说呢?因为“起义”的目的虽非“分裂国家”,但却是为了推翻政权或部分政权。在近代史上,“起义”这一名词的涵义是明确的。清中叶的金田起义就是太平天国革命,在同时期前后尚有雷再浩、李沅发起义,拈军(北方农民)起义,上海、福建等地的小刀会起义、升平天国起义、张秀眉起义、云南回民起义、李文学起义、蓝朝鼎李永和起义、朝阳起义等。清末又有广西会党起义、武昌起义、北方新军起义、河南起义等等。因此,“起义”的性质并不能排除暴力。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功能组别是香港立法会“一会两组”制的一组,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用“公民起义”的方法废除功能组别,就是不按法定程序废除半个立法机关,就等于颠覆整个立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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