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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强:三策反制“五区公投全民起义”

http://www.CRNTT.com   2010-02-05 10:41:28  


 
上策仍有争议 

  对于笔者提出的上策,即特区政府不向立法会提出补选拨款要求,目前仍有争议。特区政府仍然表示,如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安排补选,希望立法会可通过有关的拨款以安排补选。公社两党亦扬言,若政府不在5人请辞后安排补选,在立法会不足全体议员期间通过的所有法案,他们均会提出司法覆核。这衍生两个问题:一是政府不向立法会提出补选拨款要求是否违宪?二是基本法中的“全体议员”如何界定? 

  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中央既然已指出“公投”违宪违法,特区政府何来“宪制责任”安排补选?大道理管小道理,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地位高于香港的地方法例。因此,如果出现空缺的原因是违宪违法的话,特区政府应该采取尊重宪法和基本法的态度,而非把本地法例凌驾于宪法和基本法之上。 

  对第二个问题,要指出的是,按基本法附件二第2段规定,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的程序是:“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当中所用的字眼是“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故只要立法会会议达法定人数,即30位,那么即使有多个议席出缺,议会通过的法例应仍是有效的。“全体议员”是指议员而并非议席,所以在公社两党5名议员请辞之外的其他情况中,立法会举行会议或通过法案,也经常有议员因种种原因缺席,因此“全体议员”的定义以现有的55名议员来计算较为合适。 (作者系香港工商专联会会长 大中华摄影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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