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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统合实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 |
http://www.CRNTT.com 2010-06-06 00:23:39 |
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草案 协定当事双方 认知到整个中国自一九四九年起处于分治状态,但仍同为中华民族一分子之事实; 鉴于促进中华民族复兴与国家和平繁荣乃两岸人民共同的责任, 认识到两岸同属整个中国、双方平等相待是促进和平的基础,也瞭解到建立两岸统合机制是和平发展的路径。 基于两岸人民的共同利益,同意结束敌对状态,创造两岸合作条件之愿望,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两岸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共同维护其“主权”领土完整。 第二条 两岸同意并尊重对方为宪政秩序主体,在平等之基础上发展正常关系。 第三条 两岸同意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对方,完全以和平方式解决双方歧见。 第四条 两岸决定在双方同意之领域成立共同体,以促进合作关系。 第五条 两岸同意在国际组织中合作。双方在国际组织之共同出现并不意含整个中国之分裂,并有责任共同维护中华民族之整体利益。 第六条 两岸同意互设常设代表处。两岸互设代表机构以及在国际间代表性之地位与方式,将另行商定之。 本协定须经双方宪政程式批准,并自换文之日生效。 签署人: 北京中国之政府代表 台北中国之政府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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