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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能不能狱中办公 | |
http://www.CRNTT.com 2010-10-04 11:07:59 |
放言“黄光裕的政治生命已完结”牛头不对马嘴 “黄光裕在中国的政治生命其实已经结束,但是他却一直没有看清楚,还在挣扎,这样的结果绝对是鱼会死,网不会破!”陈晓8月5日如是说。显然,这里的错误是,黄光裕被限制行使政治权利(选举权除外)只有14年,而且可能随着减刑而减少,所以,称其政治生命完结言过其实。更重要的是,即便被判刑,被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行使政治权利(选举权除外),即便无法成为国美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但黄光裕的股权并没有被剥夺,依然是国美的大股东,某些政治权利被限制与行使股东权利并没有冲突。 ※黄光裕“狱中办公”在干什么? 黄光裕在“狱内”行使自己国美股东的民事权利 因黄光裕仍是国美公司大股东,北京市高院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黄光裕向法院办案人员申请,法院允许黄光裕在看守所内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但黄光裕签署文件有着严格监督机制,对签署有全程的录像,如出现问题,要对黄光裕进行处罚。简而言之,黄光裕在狱中行使自己作为国美大股东的民事权利。 股东权利的本质是财产权,只要未被剥夺,黄光裕仍有支配权股东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和刑事犯罪的概念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刑事罪犯的财产并没有被法院判决完全剥夺,那么他对剩下的财产依然有完全的支配权。当然,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功劳。以前,民企老板被抓,意味着企业结束完蛋。公安、检察追赃、扣缴,法院判罚金、没收,基本上能够以法律的名义让他成为穷光蛋,不管他是“白钱”、“黑钱”。现代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使这种追缴方法无能为力。注册股东的股权和流通股的股东权利,已经将一个企业同个人割裂开来,个人出事,公司照样可以正常运转。所有权和经营者分离。公权力无法将其完全剥夺。抗风险能力增大了。(陈有西) 犯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其实还有很多 犯人也是公民,“坐牢”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行使政治权利(选举权除外),其作为公民的民事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障。除了国美股东权利之外,譬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发明权、专利权等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在看守所或监狱内犯人本人可以自己行使。而对于其留置于社会上的其他财产所有权,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法律虽然同样赋予保护,犯人都可以申请委托代理人(律师)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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