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时代思潮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陈致中弄巧反拙赔了夫人又折兵

http://www.CRNTT.com   2010-11-19 08:25:33  


 
  正因为陈致中过于自信,或许更是他心中有鬼,在开庭后法官数次召他出庭作证,他都拒绝出庭,也拒绝交出按他说法对他有利的证据,包括所住大厦的监视器录像带等。他更想不到的是,《壹周刊》手中握有记者访问“妮可”的录音带作为呈堂证供,法院又调阅了他的手机通联纪录,换追查到其居住大厦的监视器录像带,并经过交叉对比,认定《壹周刊》的报导是事实,从而判决陈致中败诉。更令陈致中难堪的是,本来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不能举证被告行为是恶意侵害名誉,通常只是撤回原告,而不会直接认定被告的“侵权”言论是否属实。而今次法官却是认定“确有召妓事实”,虽然没有当事人主语,但已是呼之欲出,等于是把陈致中钉上了“招妓榜”。这真是弄巧反拙,聪明反被聪明误。

  其实,在台湾地区,与成年妇女进行性交易即“嫖娼”,并不犯法。只有与未成年妇女进行性交易以至是通奸,才算犯罪。因此,“招妓”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何况,现在还有“性交易除罪化”的立法倾向。因此,在过往的同类民事案件中,法官只须判决诉讼是否成立,应当赔偿多少,认定原告是否召妓并不是法官的责任。但今次对陈致中的“判决书”却写上“确有召妓事实”,而且还是在绿营的地盘上发生,就极为罕见。这可见连南台湾的法官也对陈致中的“司法泼赖”行为极为厌恶,有意以此来作惩戒,陈致中是自取其辱。

  一审判决后,陈致中才知自己失策,因而声言要上诉,并要求法庭传召“妮可”和“鸡头”到庭对质。但既然连十分注重原被告证供的一审法庭,陈致中都屡传不到,甚至也拒绝拿出据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不啻是藐视法庭,也等于是间接承认被告的证言,故即使是在二审中“妮可”和“鸡头”作了有利于他的陈述,也难以扳回一审对“确有召妓事实”的认定。何况,“妮可”和“鸡头”也不会为了一个政治上的“落水狗”而推翻自己的供词。因为此案被万千双眼睛紧盯着,“妮可”与“鸡头”怎会拿自己的道德声誉回良知来开玩笑。 

  至于高雄地检署昨日宣布不起诉邱毅,除了是高雄地检署所指出的,依据陈致中住处大楼门禁卡刷卡纪录显示,陈致中于《壹周刊》所指的当天晚间时间内,确实有外出之外,还进一步默认了高雄地方法院对陈致中“确实有召妓”的认定。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