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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婴犯喻立香被判死刑是否罪有应得?

http://www.CRNTT.com   2011-01-29 10:58:04  


 
  “生了孩子养不活,卖掉就有钱生活”。对于“只认钱不认人”的父母来说,尽管你可以将之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乃至有网友用恶毒的语言咒诅他们,但事实上却难以消解“打拐”带来的现实悖论。孩子是无辜的,生存权利理当受到国家的保护。可他们的命运只能掌握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手中。只有当被卖出后,才会得到警方的关注和解救。有的可能就根本无人理喻,“泥牛入海无消息”。可解救之后又如何?没有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政府也无力抚养这么多孩子,只好把孩子还给买家。即使送到孤儿院,同样会影响到他们未来的成长,造成二次伤害。这正是一个难解的悖论。

  刑法规定只有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婴儿才算拐卖,而收买孩子的家庭买回去是抚养,因此不能算拐卖儿童追刑责。同时,对于卖孩子的父母的打击力度更小,这固然是贩卖婴儿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但将量刑加重以降低犯罪率亦非治本之策。虽说贫困不是犯罪的理由,但一个人无法承受生活的艰难,生不如死,卖了骨肉不仅可以让孩子活的好一些,自己也暂苟且一时。是故与其加重刑罚,倒不如将他们从深重的贫困中解救出来。或者干脆将他们迁移到宜居的地方。即使暂不可行,也将健全扶贫救助机制,真正消除“生娃比养猪赚钱”的经济土壤。

新闻链接:农妇家族式贩婴4年卖49幼儿 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来源:武汉晚报  2011年01月28日10时

  记者昨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由公安部督办的“喻立香家族式贩婴案”日前由该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喻立香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介绍,喻立香出生在云南省师宗县,10多岁时,姊妹俩一同被拐卖“嫁”到河北涉县。2005年3月,37岁的喻立香和老公杨刚田回了趟云南老家。这期间,喻立香花1000元收买了一个出生才五天的女婴,随后以6000元卖给涉县一妇女。首次尝到甜头后,喻立香便走向了一条不归路,先后协同妹妹喻小芬、弟弟喻小新等23人,在短短四年时间,共计贩卖婴幼儿49名。

  2009年5月31日,她们携带三名女婴准备贩卖到河北途中,在昆明至武昌的列车上被武汉铁路警方盘查后抓获归案。截至目前已解救42名,还有6名婴童下落不明,一名死亡。一审法院认定喻立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均被判刑。

  喻立香在一审宣判后不服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喻立香等23人以出卖为目的,交叉结伙,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上诉人喻立香无论是拐卖儿童数量还是个人获利都是最多,助长了云南、河北两地拐卖儿童和收买儿童行为的泛滥,还造成一名婴儿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通讯员 樊斯坦 许多 记者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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