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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之子为什么只判6年?

http://www.CRNTT.com   2011-01-31 09:15:35  


  中评社北京1月31日讯/备受关注的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昨日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

  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肇事,并且肇事后逃逸,属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并非只能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比如选在过年期间宣判,就不是法律能解释的。而如果纯粹以法律来辨析,这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鉴于问题的重要性,也不妨再谈一次。

从司法实践看,这个判决不离谱 

  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里已经存在了30多年,我们可以想象到,这个罪名当年列在《刑法》里,并不是针对醉驾、超速这类行为的,而就是与纵火、投毒等相并列的、有预谋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在实践中,醉驾、超速也的确在大多数时间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搭界。

  事情发生变化,也就是近几年才开始的。近几年,醉驾、飙车肇事愈发严重,人民群众不满情绪日增,最高判7年的交通肇事罪已经无法符合民众的正义观。怎样在法律未修改的时候,能让判决符合民众的期许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被“挖掘”了出来。于是,一个几十年都没有与醉驾、超速发生瓜葛的罪名,突然就被大家“一致”地说可以定这个罪,而法院也“恍然大悟”说我国刑法原来就有这个“本意”。不是法官突然发现了新的法律概念,也不是本罪在近年含义突然作了改变,而是舆论直接地影响了现实中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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