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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为何能“赖”12年?

http://www.CRNTT.com   2011-07-24 08:21:44  


赖昌星抵达北京首都机场
 
  为何是遣返不是引渡

  加拿大1877年《引渡法》和1882年《逃犯法》,均不允许加拿大主管机关在无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向外国提供引渡合作,也不允许根据多边国际公约开展引渡合作。1999年,加拿大颁布新的《引渡法》实现了一定的变通,其第10条规定,在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加拿大外交部长,经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可以与有关外国就某个具体案件达成“特定协定”,以执行该外国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但是,依据“特定协定”提供引渡,比之依据一般的引渡协定提供引渡,在可引渡的犯罪的刑期标准、证据标准等实体和程序方面,均有更高的要求,更严格的规则,最终结果也难以预见。

  赖昌星于1999年8月潜逃至加拿大,中加之间并未缔结引渡条约,中方若选择引渡,只能依据1999年加拿大新《引渡法》中的“特定协定“制度,但该制度刚刚生效,尚不为人所熟悉,也没有先例。风险权衡之后,中国主管机关没有启动引渡程序,而是选择了依据加拿大移民法实施非法移民遣返的方式。
 
  “死刑牌”并非故意刁难

  “回国可能面临死刑”一直是赖昌星律师手中的一张重要筹码,中国人可能不太理解,赖昌星作为一个中国公民面临中国法律的制裁,为什么加拿大却非要保护他不被处死,更有人猜测赖昌星是加拿大政府手上的一张外交牌。

  其实在国际法领域,“死刑不引渡”已成为现代引渡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引渡。对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而言,“死刑不引渡”已成为其国内引渡立法及对外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的一项“刚性”条款。即使某些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会考虑到人道主义原则以及本国刑事法律对死刑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定,在引渡合作中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则。例如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两国都仍然保留死刑,但它们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的第10条就是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规定。

  在许多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死刑不引渡原则都得到确立,最具代表性的如1957年《欧州引渡公约》第11条规定:如果按照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可受到死刑处罚,并且就该项犯罪而言,被请求方法律未规定死刑或通常不执行死刑,则可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作出使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有关不执行死刑的保证。赖昌星虽然并非引渡而是遣返,但作为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加拿大仍然要确保自己的遣返令不是将人送回断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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