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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贪污一亿被判无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1-08-28 08:20:19 |
这让许多网友未免感到疑惑,这是不是说阿扁刑期只有两年多,由于收监已久,会不会就快放出来了?这其实是对本次判决的一次误读。所谓刑期大减,只是针对机要费案而言,而去年龙潭案、陈敏熏人事案已经终审结案,阿扁至少要坐17年6个月牢。不过,这名噪一时的“国务机要费”案从一审的判无期,到二审的判20年,到现在重审判无罪,是名副其实的“大逆转”,玄机何在? 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为何从无期到无罪 一审无期、二审判20年、三审判无罪 2006年6月22日,“台湾红”公司的负责人李慧芬向中国国民党立委邱毅爆料,指她的300万新台币君悦饭店住宿发票,被她的堂姐李碧君拿去转交吴淑珍核销“国务机要费”。“国务机要费”案由此事发,成为陈水扁第二任期诸多缠身弊案中最受关注的一件。 此后,对陈水扁家族将“国务机要费”私吞的侦查开始,持续多年。2009年开审后,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说明案情时指出,所谓“国务机要费”包括非机密费及机密费两大项,陈水扁等人却涉嫌利用侵占机密费作为私人用途等,贪污总金额高达一亿多元(新台币,下同)。对此指控,陈水扁全部否认,称“国务机要费”用于公务支出。 在2009年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处中,法院判定贪污罪成立,单以此案陈水扁就获无期徒刑,并罚了上亿的新台币,褫夺公权终生。而在2010年6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改判,单以此罪就判处了有期徒刑20年。 而到了2010年11月11日,案件有了戏剧性的变化,台“最高法院”认为机要费案的贪污罪名“依其认定之事实与理由之说明,有理由矛盾之违误”,发回高院重审。 直到昨天,合议庭认定,陈水扁的国务费全数用于机密外交及犒赏馈赠,系因公支出,所以,陈水扁及吴淑珍被控国务费贪污部分改判无罪。案情出现了“大逆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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