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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红灯区”能亮起来吗?

http://www.CRNTT.com   2011-11-09 09:03:55  


 
  中国传统道德价值观向来视嫖妓、卖淫为诸恶之首:“嫖赌饮荡吹”中“嫖”居首位;“黄赌毒”中“黄”亦是榜首。在封建社会,即使奉行“一夫多妻”,男子寻花问柳也不是光彩之事;现代社会法律规定“一夫一妻”,男子嫖妓宿娼更是有伤风化。所以,台当局虽然把设置“红灯区”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但各县市却不愿意为接这“烫手山芋”而丢了选票:一来生怕当地妇女团体和教育组织强烈反弹;二来当地居民谁也不愿意让“红灯区”设在自己家附近,政府选址稍有不当,必将引发民怨;三来设置“红灯区”后,还要制订相关的管理措施和配备管理人员,俗话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地方政府干脆以“不变应万变”,免得“吃力不讨好”。

  此外,卖淫和买春毕竟不是值得炫耀的事,多数人总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恐怕不会堂而皇之地进出性交易专区,而嫖客也会继续帮衬隐蔽在小巷小街里的性工作者。如此一来,人们还是要在非“红灯区”进行性交易,台湾立法部门当初修法让其合法化的目的也就泡汤了。

  其实,岛内各县市视“红灯区”为洪水猛兽,“中央政府”又何尝不是呢?只是,它不愿当“恶人”,于是大费周章地修法,把此棘手问题丢给地方,美其名曰“放权”,实际上是“卸责”。可以想像,今后设立“红灯区”一事就像一个皮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滚来滚去,而难有定论。

  作者:朱穗怡 来源:2011年11月8日 05:12:49 大公报

相关链接:台湾“红灯区”羞答答登场 新法如同海市蜃楼

  2011年11月07日09:53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进步还是倒退?台“红灯区”羞答答登场

  据台湾媒体 4 日消息,台立法部门当天三读通过“社会秩序维护法”(简称“社维法”)修正条款,授权地方政府规划性交易专区,允许在区内进行合法性交易。 若性交易者不遵守规定,“娼”、“嫖”都将处以 3 万元(新台币,下同,约合人民币 6636 元)以下罚款。

  台湾“性产业”始于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直至陈水扁时期才真正取消“公娼”。然而,近年来岛内关于性工作者“除罪化”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些支持“公娼”的民间团体,提出废除“社维法”中关于“罚娼不罚嫖”的条款,要求对“娼”、“嫖”平等对待。

  针对这一呼声,在 2009 年 11 月 6 日的台“大法官会议”上,认定“社维法”中关于“罚娼不罚嫖”的条款,违反了平等原则,并决定在两年后,也就是今年的 11 月6 日废止。 因此,本月 4 日,台“立法院”修正了“社维法”中的相关条款,使“红灯区”在台湾成为可能。

  据台湾媒体统计,目前台湾共有公娼馆 11 家、49 人,分布在宜兰、桃园、台中、台南、澎湖等 5 县市。 另据台“日日春关怀互助协会”统计,目前台湾实际有性工作者约 10 万名,每年接待嫖客约 3000 万人次,性产业年产值至少可达 600 亿元。

  4日,“社维法” 修正后, 授权台地方政府规划性交易专区,允许在区内进行合法性交易,若性交易者不遵守规定,“娼”、“嫖”都将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台立法部门还对“社维法”中的“皮条客条款”进行了修正。 规定在性交易专区内从事“拉皮条”不犯法,专区外则将被处以 3 日以下拘留,并处 1 万到 5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重大者加重拘留5日。

  据悉,未来台“警政署”也将从严管理专区外的性交易问题,除了“依法”登记、申请执照的性工作场所外,性工作者不得借按摩中心、 美容院、KTV 等场所经营性交易, 也不得刊登广告或在公共场所拉客,否则立即报请相关单位撤销执照。

  台立法部门还通过附带决议, 规定台当局应强化性交易者职业培训, 帮助其学习其他工作技能,以获得新的谋生手段。

  针对性交易专区的规划, 台当局人士表示, 将限制在都市计划商业区或非都市土地的游憩用地范围内。 为了避免对民众居住生活质量造成负面影响,必须与学校、寺庙、教会等宗教建筑设施保持距离。

  对于修改后的“社维法”也有台民众表示,这是一种“倒退”。 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说, “三读修正版本只是把责任丢给地方政府,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制造问题。 性交易专区不是国际趋势,荷兰明年打算继续缩减阿姆斯特丹性交易区, 现在台湾反而要去规划,根本就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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