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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发出了秋后算帐的信号

http://www.CRNTT.com   2011-12-22 08:47:00  


 
  蔡英文倘若沐猴而冠,要撤除陈水扁的罪行,本可采“大赦”方式进行。但是,全台湾地区成千上万的犯罪分子都将“受惠”,而这些犯罪分子,有些是打家劫舍、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的黑社会角头,倘若也能惠及而获得“大赦”,必会引发社会的强烈恐慌和不满,而且也将会形成陈水扁与犯罪分子“都是一类货色”的社会观感效果。那么,从陈水扁手中接过民进党主席的蔡英文,就也将是“同类货色”。

  因此,蔡英文就另求他途,可能是从香港刚好发生港珠澳大桥和外佣居留权司法覆核事件中受到启发,而改为要对“扁案”提出司法覆核。

  但是,蔡英文虽然是法律专家,但其学的是国际贸易法律,且只曾当过法学教授,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因而根本不瞭解,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中,根本就没有“司法覆核”的规定。实际上,“司法覆核”只在英美法系通行的法域地区适用,传统上,英式法院透过“司法覆核”用作审核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决定的合法性的法律程序。而台湾地区作为实行大陆法系的法域地区,是没有这种司法制度的,“司法覆核”只蔡英文自己创造的名词。

  陈水扁曾任过律师,且有过司法实践经验,因而虽然回应了蔡英文的“司法覆核”,但又备用台湾地区所无的“司法覆核”,而是提出了“重新审判”。勉强说来,在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制中,比较接近对定谳之案“提起再审”亦即陈水扁所诉求的“重新审判”的,是“非常上诉”。而按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非常上诉”是对于确定判决的审判违背法令而设的救济方法,是为统一适用法令其为主旨的。判决确定后,发现该案件的审判是违背法令的,最高法院检察署总检察长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故“非常上诉”是以原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至于原裁决的违背法令,不问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亦不问被告的利益与不利益,均行提起之。此项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以基于统一法令的适用(即统一解释说),专为纠正原判决适用法令的错误,籍以统一法令的适用,故不问原判决的违背法令是否对被告有利,而“非常上诉”的效力,也不及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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