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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坛反赌 冰山才露一角 | |
http://www.CRNTT.com 2011-12-22 12:31:30 |
以自然正义的视角看亦官亦民的“双面人”,权责统一是不可回避的基本法律原则。总不能让一个“双面人”,在享受官员福利、待遇及其他权利上就是“国家公职人员”;而在责任承担上,他又变成了“民间团体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以足坛腐败大案另一重要人物南勇为例,在被免职之前,他既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又是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还曾是中超公司的董事长。其实问题不在于“中国足协”是在哪注册的,在法律上又应视为何性质,而在于,南勇的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正是因为他的行政官员身份而来。这个民间团体人,是个不折不扣的“行政官员”。 也许我们可以在法律技术层面,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分得十分清晰。但这种判罚恐怕也无助于犯罪预防。因为挟行政权之威,而操纵民间团体之实的问题,并不会因一次个案的判罚而自动消除。 就像张建强谈及受贿过程时所坦承的那样,“没有监管,个人面对诱惑时很难把控,这就是一个现实。没有道德、没有规范、没有制度、没有制约、没有监督……”其实,民间团体不是没有制度,而是没有良好的制度。不是没有制约、没有监督,而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合二为一。当监管方亲自下场踢起球,“假球”还有什么悬疑? 笔者注意到中国足协12月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贴出了一纸声明,其中的一段或许可以为足协官员的“身份迷思”解签:足坛领域腐败案件的发生,暴露了中国足球改革以来出现的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警示我们反腐倡廉必须警钟长鸣,一方面要从细微和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筑牢防腐防线,另一方面,要深化中国足球改革,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 道理很对,反思也很到位。只是,体制不顺好像并不是中国足协能够“顺”得了的。它也需要行政权的主动退守,这才是足坛腐败大案未竟之问的答案。这并不是什么翻天覆地的改革。当年亦官亦商的“官员商人”泛滥成灾,经过制度的硬性规定及舆论监督,不也逐渐得到了限制?“红顶商人”的利益诱惑更大,既得利益阶层势力更强,但是在法治的指引下,在治理上取得阶段性成果。“让民间的回归民间”当不会比此更难校正。 不久前从广东传出消息,即将在那展开的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将积极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激发行业协会商会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吸引会员,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对于中国足协等民间团体而言,他们也需要竞争,更需要真正以民间之力承担本属于民间的社会职能。让民间团体真正受到民间和社会的监督,受到行政权的监管,权力的堤坝才不会像足坛腐败大案那样一溃千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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