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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四十六条”来袭

http://www.CRNTT.com   2012-04-13 14:25:35  


 
  新《著作权法》修订案的六十条和七十条几乎是在给音着协铺路,音着协对此的意见是:“此规定(指六十条)为新增内容,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有专门的名称,叫做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种重要模式。此规定大大增强了权利行使时的可操作性,不但使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效率大大提高,而且让相关使用者从纠结于守法与侵权的两难之境解脱出来。”

  本次新法草案中,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三家科研单位都提供了专家意见稿。时代周报记者试图联系专家组的专家,其电话均一直处在无人接听状态。唯一一位跟记者约好了访问时间的专家也没有如约接听电话。

  此前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曾经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宋柯认为音着协的“垄断”说不成立,新法反而会造成音着协垄断:“在中国,音乐公司从没垄断过,都被侵权损害得奄奄一息了。我也从来没有听说任何一个歌手、唱片公司可以垄断。真正能形成垄断的是新法的规定让集体版权管理组织音着协形成垄断。它来垄断大家集体来谈判、定价、许可。新法草案无一不是在为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充分的垄断权力而修订的。一旦这个集体管理组织形成了垄断,我们可以想象所谓的垄断高价、低价就会出现,才真正伤害了权利人的权利。”

  音着协和专家都提出了“新法草案有利传播”,宋柯也不赞同:“我个人认为著作权法第一要旨不是有利传播而是保护权利,中国不是传播出了问题而是保护出了问题,现状是权利人在各种方面受到侵权。不光是音乐版权,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存在这个问题。保护没有形成,我想象不到国家怎么能发展成为一个文化大国。法学专家老是想跟国外比,但是他忘记了先进国家、尤其是文化上先进的国家,都已经保护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被利用的“避风港原则”

  除了3个月就能翻唱的四十六条,宋柯提醒音乐人不要忽视六十九条,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按照这一条,盗版的书、影、音,在网站里出现时,都可以用“提供单纯网络技术服务”之名不看内容是否盗版。

  中国作家集体讨伐苹果,让民众了解到“避风港原则”一词。律师王国华介绍,避风港原则来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给网站在盗版免责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最重要是不能获利,第二是不能明知,如果他知道,就要承担责任。”正在上映的电影、热门专辑和书籍,都是很容易判断是否盗版的内容,不应该用“避风港原则”。新法草案如此弱化网站的责任,王国华觉得是对现有著作权法的推翻:“这一条的存在是我们立法的倒退,如果这一条通过的话盗版泛滥,版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最终受害的是社会公众。”律师张志峰也介绍:“目前的实践中,对网站侵权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很明显的盗版内容,有热门的知名的作品上传了,网站是有责任的。”

  宋柯是内地最早尝试数字音乐的人,他认为原本的法律已经没有给网站足够的约束,倘若明文减少网站责任更不恰当:“十几年的互联网发展过程说明了,中国互联网在利用‘避风港原则’侵犯很多权利,不光是音乐。这个著作权法里应该提高侵权的成本,尤其是六十九条规定的网站,应该去除他们的免责权。现状是互联网侵权更多,而不是音乐人从互联网上拿得太多了。我认为这一条一点不利于音乐人音乐行业的进步,也不利于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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