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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钱摆不平的留学生强奸案

http://www.CRNTT.com   2012-04-16 10:42:15  


 
  “走关系”为什么成为犯罪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的一方,并不是受害者的家属,而是在线索上归属于美国政府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的各级检察官。因此,案件的名称通常是起诉地点的地名对被起诉者的名字,例如著名的“加利福尼亚州对辛普森”,“合众国诉布朗案”。

  刑事诉讼不是仅仅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事,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刑事诉讼所寻求的唯一目标就是“正义”。这样的审判和对受害者金钱赔偿之类的诉求,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即使在刑事审判中包括了没收财产和罚款这样的判决,与钱财有关的这一部分也是充公上交的。刑事审判寻求的是“正义”,寻找的是“罪犯”,它的起诉性质是“公诉”,定罪的结果,是剥夺被判有罪者的自由乃至生命。

  这个时候被害者在这场刑事诉讼中,其主要身份就是证人,为被告的犯罪行为作证。而且,其证人的地位完全是被动的,只有当一方的律师,通常是检方,要求她上去作证她才可以上去作证,作证的内容仅仅是回答律师的问题,如果不照实回答,则涉嫌伪证罪。归根结底,唐某父母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收买证人,妨碍美国的司法公正,这是中国“走关系”的思维犯下的错。

  “私了”为什么没有被接受

  “私了”盛行,常常是因为补偿不足

  2005年,在河南省淇县发生过这样的一起案件,一名司法干部将一位12岁女孩领到家中救助抚养,却多次对被救助的女孩实施性侵犯,最终,被告人最后能得到的经济赔偿却仅仅只有948.6元。人尽皆知的宋山木强奸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著名企业家宋山木有期徒刑四年,但附带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刘某只获得4205.87元的经济赔偿。

  在美国,民事审判是单独进行的,它的性质与刑事审判完全不同,民事诉讼寻求的是金钱赔偿。它寻找的不是“罪犯”,而是金钱赔偿的“责任承担者”。它的诉讼性质是“私人起诉”,判决的结果是“赔不赔钱”和“赔多少钱”。与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统统无关,它所寻求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说到底民事诉讼在法理上就是只和钱有关。和“国家对个人”的刑事诉讼不一样,民事案件的名称一般都是“某某人对某某人”,也就是说,这里的原告一般都是个人,或者是法人。

  而中国刑事案件经济赔偿,都是采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即民事诉讼是附带进行的。这构成了中国目前刑事诉讼判决中的一个怪圈:司法机关重视的只是如何利用被害人打击犯罪,被害人处于一种从属地位,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合法权益也常常被忽视。刑事诉讼明明是国家和个人的“对立”,民事赔偿则是个人和个人的“战争”,可是个人却被国家给“代表”了,而国家则根本没有动力,替当事人争取更多的赔偿。

  这就为“私了”提供了存在的基础:通过提供走司法过程无法获得补偿,来换取对被告一定程度的减轻惩罚。假如一例强奸案,一般只赔五千块,那么被告的父母可以找到原告说,你“通融一下”,保证我们孩子的不坐牢,我给你10万——唐某的父母便采取了这样的方式。

  而在美国,赔偿本来就免不了

  这一套在美国为什么行不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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