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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多吐钞票,英国银行认栽并不吃亏 | |
http://www.CRNTT.com 2012-05-22 14:31:22 |
为维护公平与正义,英国《银行业惯例守则》偏向弱势的持卡人。 在ATM 交易中,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清或产生争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应按照不偏向合同拟定人(即银行)的原则进行法律处置。如英国《银行惯例守则》规定:(1)在ATM交易中发卡人(主要是银行)应当:保证ATM正确回应持卡人的指令;(2)保证ATM正常工作;保证ATM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持卡人的划拨能正确地被记录;(3)每一发卡人都应设立处理其客户申诉的内部程序,并向其客户告知此申诉程序,当客户要进行申诉时,发卡人应告知客户应如何进行申诉,如客户对发卡人的处理结果不满,发卡人应告知客户可以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英国《银行业惯例守则》有很强的保护发卡人的客户即消费者的倾向。因为不论是ATM、POS或其他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其硬件设备是发卡人购置的,其软件是发卡人设计的。发卡人机构比持卡人明显具有技术上的优势。与发卡人相比,持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为维护公平与正义,持卡人理应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三、银行不向投保者追索是最经济的选择 □ 不论是ATM软硬件故障还是员工过失,银行损失都有保险公司兜底 国外ATM机制造商在提供硬件设备的同时,还会向客户即银行提供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及相应服务。银行与ATM供应商之间除了签买卖合同还要签技术开发合同。为预防可能的各种故障损失带来纠纷,ATM供应商在拟定买卖合同中会附带产品责任保险条款,这个保险的承保风险是ATM设备在约定期限内存在缺陷造成银行财产损失,依法由ATM供应商承担的经济赔偿。技术开发合同中会附带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这个保险的承保风险,是属于专业技术服务的ATM相关软件开发与维护中的操作失误。 从1915年起,英国大银行会购买银行业综合保险,这个险种有疏忽保险的可选择条款,承保对象是被保证员工工作中因疏忽过失行为所致之损失。上文中提到的案例除了考文垂案是由银行电脑故障引起以外,肇因基本是负责ATM的银行雇员将20英镑面额的钞票放错到10英镑面额钞票应在的部分,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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