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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架担责,无关文革

http://www.CRNTT.com   2012-07-09 11:32:20  


 
  二、约架双方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女记者要求殴打,吴指定了具体时间地点,女方同意,因此吴是约架方,女记者是应架方

  从双方沟通的角度分析约架应架的话,如果假定约架是合意,在女方微博称“看到吴法天就想抽丫大嘴巴”时,吴反骂“鸡婆,你辞职啊”,女方称“你个阉人怂包软蛋,有种你选地方,我抽不死你,别做缩头乌龟”,而吴指定了具体的时间地点,女方答应。因此,女方要求殴打的行为是要约邀请,吴指定地点时间的行为是要约,女方同意是承诺,应认为是吴在约架。

  约架后吴要文斗不要武斗,是意图修改合意内容,女方不同意则合意未变,吴若不认可,大可不去赴约,因此在约架中,吴要承担主要责任。首先,他明确知道对方行为的目的,就是对吴进行殴打;其次他明确给出时间地点,并激将对方不来就道歉;第三,他明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至于后来现场支持女方的人更多,是女方多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影响对于吴约架的认定。

  公共场所约架应架,双方均负有责任,仅女记者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公平

  在公共场所公开约架,有违行政法律,因此警方介入合理正当。然而若警方仅处罚约架的一方,而不处罚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在公共场所约架,是破坏公共秩序的一种带有违法完整过程的触犯治安管理法规的现象。若没有吴约架在先,并选定约架的场地和时间,且在微博上公布,周燕怎么能一人找到吴丹红,而用鸡蛋去袭击他,用脚去踹他?因约架产生的法律后果,周需要承担,吴同样不能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所做的规定中,在第一节第(二)款中,有如下表述:凡“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吴和周的约架,不仅公开,而且在微博上广为流传,以致当天公园多人围观,并出现了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因此警方在拘留约架一方时显然不能忽略另一方,尽管具体责任大小可带商榷。

  三、若他人参与殴打,同样违法

  如有他人参与殴打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应受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打架的规定主要涉及两种法益,一是“扰乱公共秩序”,即26条的“结伙斗殴”,二是“侵犯人身权利”,即43条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如在吴周约架过程中,由他人参与打架甚至围殴,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不能免责。若仅是围观没有动手,自然无需担责。

  没有证据能表明围观者与周同伙,约架时间地点此前已广泛传播,他人之错不能全怪女记者

  本案中若有他人参与打吴,过错在他人,不能全算在周身上,因为目前为止并无任何证据表明围观者是周带去的。因吴定下了时间地点,且二人都在微博上公开了约架信息,所造成的围观并非全是周之错,即便有错,也是两人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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