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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争端:实际控制等于主权 | |
http://www.CRNTT.com 2012-07-27 11:29:38 |
对领土的有效实际控制要在关键日期前不受抗议 2008年国际法庭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判决新加坡对白礁岛的实际占领有效,马来西亚申诉是朝三暮四。 在世界大部分文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禁止反言原则(estoppel)作为法律的基本准则而普遍存在。禁止反言原则的意义和本质要求在于: 不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违背其先前所作允诺的行为而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一言以蔽之, 当事人必须言行一致。应用在国际法庭对领土纠纷的仲裁上,则类似于“条约必须履行”说。概言之,即国家对外对某一特定事项所做出的声明、条约、换文、承诺等,对其本国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国应对这些行为负起责任,不得事后推翻原有之主张。 2008年国际法院审理的“新加坡与马来西亚关于白礁岛主权争端”一案中,使国际法院判决新加坡拥有白礁岛主权的关键证据中,就应用了禁止反言原则:马来亚和马来西亚1962年和1975年出版了表明白礁岛位于新加坡领土范围的官方地图。并且英属殖民地秘书在1953年6月12 日给柔佛苏丹的英国顾问的信函中, 要求提供白礁岛主权的资料, 以便确定“殖民地的领海”的界线。而柔佛方面在1953年9月21日的回信中指出: “柔佛政府没有这个岛屿的所有权” (Johore Government [does] not claim ownership) 。因此, 审判庭认为, 这一信件和地图的证据是核心与关键性的, 它也确定双方对白礁岛主权的协议。法庭认为, 柔佛王国和主权继承国马来西亚政府的举措显示在它们的理解里己方已经放弃白礁岛的主权, 默许了新加坡对白礁岛拥有主权。而根据禁止反言原则, 该国不能再主张对该岛的主权。马来西亚和之前的柔佛王国或许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许是因为没有认识到该岛屿的重要性,才有这些失误。但这些都是官方行为,对本国的主权声张有法律约束。 2008年国际法院对白礁岛争端的裁决证明,关键日期后再声张拥有领土没用 国际法上有“关键日期原则”,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定以当事国于争端发生前的证据作为断案依据,对在争端肇始日后所提证据则不予采纳。关键日期被视为法律上时间的停止,无论当时情况如何,其后发生的事情不能改变之前存在的状况。英国籍国际法院法官菲兹摩里斯的解释最直白简单:“在争端中,关键日期意指,凡该日以后各方所为行为不再发生效力。” 1953年之后,英国殖民者及其权利继承国新加坡在白礁岛海域通过调查沉船、批准或不批准马来西亚官员在白礁岛附近海域进行科学研究、在岛上插军旗以及1977年在岛上安装军用转播电台、建议围海造地等行为都表示对白礁岛事实上的有效控制,而柔佛王国及其权利继承国马来西亚对这些行为均未予以任何回应。法院据此认为,这些行为加强了1953年函件中柔佛王国默许的效果,并与1953年的函件一并造成到1980年,即白礁岛争端明朗化的关键日期前,白礁岛的主权转移给了新加坡。 1928和2008年国际法庭的判决证明,虽然有效的实际占领要一贯不受反对抗议,但这仅限于关键日期之前。 在关于领土争端的国际法原则中,实际占领要有效必须符合和平性原则,即国家对某一领土宣示主权的行为没有遭到别国长期、一贯地抗议或反对,或是“没有一开始就受到竞争性主权行为的反对。”但这个原则也要服从关键日期原则。 1928年“美国与荷兰关于帕尔玛斯岛仲裁案”的判决书认为,所谓和平是针对其他国家而言的,它是指在关键日期以前,一国对某一争议地区行使领土主权没有引起其他国家的竞争性的诉讼或诸如抗议等其他反对行为。荷兰自18世纪以来一直在该岛实行有效统治,在1700年到1900年之间,曾连续不断和平稳地在该岛行使有效的事实占领。所以此岛主权归荷兰。在2008年“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主权归属案”的判决书中,国际法院也认为“如果在关键日期前,占有没有受到这个地区其他国家的反对,就满足领土主权的和平显示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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