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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农民工纳税人的权利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08:36  


 
  2012年3月,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11年中国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达到2049元,仅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0%。尽管,根据2011年9月1日起实行的“3500元个税起征点”来看,2049元远没有达到缴纳个税的标准,但实际上这并不代表月均收入不及个税起征点的农民工不用缴纳个税。

  按照现行税法采取的分类税制模式,农民工的劳动收入按照三种方式交税:一是农民工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并签订一定期间的劳动用工合同,由支付人在发放工资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3500元后代扣代缴个税;二是农民工在短期内提供劳动服务,按“次”或按月取得劳务报酬,由支付人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税款;三是农民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累进税率纳税。

  ■ 方式不合理:一刀切难以保障农民工利益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工程为农民工核定纳税额,监管不力农民工无从得知自己重复交税

  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所规定的三种交税方式以外,针对建筑安装业普遍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国家税务局还在通知中特别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按此规定,工程承包人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为农民工交税。此时,如果再对农民工个人征收——即对工资中超过3500元的部分征税,就属于双重征税。根据《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其中小学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一旦地方劳动部门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资制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完善的财会手续等监管不力,或城建部门对工程过度转包不闻不问,那么这些大多通过亲朋好友介绍、或因亲缘关系被包工头带出来的农民工,对于自己是否重复交税根本无从得知,一旦劳资纠纷出现也无法说清事实。

  平均工资不及个税起征点也需按“次”交税,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3万多缴税5200元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不同所得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是1980年建立的,30年以来没有变化。在今天纳税人众多且分散、收入来源更为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很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从2006年起,《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但除了规定中的少数行业以外,其他多数行业仍然使用“一刀切”的按月征税的方式。

  对于在短期内提供建筑、装潢等服务的个体劳动者来说,劳务报酬通常是按“次”取得,并依据现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分次交税: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超过20000元,需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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