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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释诚意促成具两岸特色保障投资协议

http://www.CRNTT.com   2012-08-10 08:06:25  


 
  然而,北京倘是对台商给予提供排除“国安条款”的待遇,当台商在大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被公安拘捕时,同样也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台湾家属,这就已属“超国民待遇”,与大陆基本法律的规范有冲突。另外,台湾方面对于争端解决机制安排,也希望增加“国际第三方仲裁”,这也明显抵触大陆方面的现行法律规定。因此,本来可以签署的协议也只得暂时搁置,设法找出解套办法。

  关于“国安条款”的问题,此要“一分为二”看。一方面,绝大多数台商到大陆投资是为逐利而来,在商言商,绝少涉足政治领域,因而即使是有碰触法律红线,也多是与触犯商业经营的刑事法律有关,而较少涉及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等问题。因此,一些台商的的疑虑,就纯属多此一举。但另一方面,按庞家均《大卫《情报札记——台湾军情局高官回忆录》一书所透露,台湾军情局确实曾经在台商中进行布建,要他们利用台商身份作掩护,在大陆进行间谍活动,而事实上大陆国家安全机关也会公布过破获个别台商为台湾情报机关搜集情报的案件。另外,台湾的某些“法轮功”学员也在大陆经商过程中,进行法律不允许的活动。而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所拘捕的锺鼎邦,据说就是涉嫌破坏大陆电视播放设备的“法轮功”学员。因此,台湾的“法轮功”组织对此议题反应最为激烈。

  因此,民进党及某些“法轮功”组织对“台商保护协议”未能提供“超国民待遇”的反弹,一方面是为了反对而反对,刻意要阻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进度;另一方面就是要为自己在大陆进行违法活动争取到“保障”。这当然是理所当然地遭到大陆海协会的抵制了。但却也使大多数守纪遵法的台商,未能及时享受到“台商保障协议”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就给拖延了。而按台湾传播学上的理论,由于这种被故意渲染的“恐惧感”抢先占领了舆论制高点,因而也就形成了“主流舆论”,确是令到台湾民众受到感染而存有疑虑,这是必须顾及到部份民众的感受的。

  但是,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中国大陆与其他一百三十九个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护协议,都没有处理人身安全议题的条文,因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议题。不过,大陆方面释出了最大的善意,并采取了灵活处理的手法,在第八次“陈江会”上另行公布了《两岸两会有关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共识》,规定双方将依据各自规定,对另一方投资者及相关人员,自限制人身自由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同时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建立的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对方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且应尽量缩短通报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家属通过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向另一方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另一方应将查询结果尽快回复。这样,既履行了国际规范,又解除了台商懮虑,因而可说是具有两岸特色的投资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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