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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虐童咋成了“寻衅滋事”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11:25:45 |
令网友大惑不解和义愤的是,虐待儿童怎么会和“寻衅滋事”扯上关系呢?实际上,《刑法》中并没有“虐待儿童罪”,而“寻衅滋事罪”刚好可以拿来应付汹涌民意。但这恰恰反映了虐待儿童在中国遭遇到的法律困境。 刑法中无“虐童罪”,只能拉“寻衅滋事罪”出来站台刑法中并没有“虐童罪”让网友义愤的是,温岭幼教如此恶劣又明显的虐待儿童行为,为什么要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涉嫌“虐待儿童罪”拘留呢? 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虐童罪”只有“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幼儿显然不属于幼教的“家庭成员”,所以不能适用。 虐童行为同样也不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只有受害人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才符合该罪名的立案标准(由于没有及时验伤,无法判断);侮辱罪也不适用,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形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的行为,但是此罪名应该由被害人(监护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我们所能想到的罪名,虐童行为都不涉及。这是法制不健全的结果。世界各国刑法的原则都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规定罪名的,即使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巨大,也不能随意套一个罪名平众怒。 只能用“寻衅滋事罪”应对民意寻衅滋事罪是著名的“口袋罪”,它是从臭名昭着的“流氓罪”分拆而来,这是一个非常“好用”的罪名。但是法学界有一个共识,即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必须是社会秩序,在该条文中也明确规定了“破坏社会秩序”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前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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