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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改目标应是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

http://www.CRNTT.com   2012-11-05 09:04:02  


 
  文章表示,中国近10多年来的税制改革主要体现在税目结构和税率结构上,如调整消费税税目和税率、改变资源税的税率、提高工薪所得免征额和调整个税税率表、增值税转型、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试点等等。而涉及到税种结构的主要是取消农业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和当前正在试点的“营改增”以及地方小税种。而税类结构则没有触动,整体的税制框架自1994年改革以来基本未变。

  这些改革基本上是源自于三大领域的公共风险所引发的,或者说体现为原税制结构的一些缺陷导致公共风险扩大了,因而不得不改革。一是经济领域的公共风险,如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竞争、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受抑制、二三产业发展难以融合等,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转型,使设备购置中所含税收可以抵扣;逐步缩小营业税范围以至取消,改征增值税,就是为了化解这些公共风险。二是社会领域的公共风险,这突出表现在贫富差距扩大。相关税制改革就是试图调节分配,抑制贫富差距扩大,个税改革就是希望在这方面有所作为。三是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共风险,如自然资源的廉价开采、使用产生了大量的社会成本,也与节能减排相悖。推动资源税改革,目的就是抑制社会成本,降低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共风险。不同领域的公共风险与危机在引导税制改革前行,并从税制结构的不同层面展开。

  文章指出,税制结构的优化是与公共风险联系在一起的,脱离现实中的公共风险去考虑税制改革就会变成空想而失去意义。中国的公共风险在扩散,针对税制结构优化的税制改革,其总目标就是要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发挥税收制度的独特作用。税制改革的最低目标是不要让税制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拖累,避免税制引发新的公共风险。至于直接税与间接税何者成为中国税收收入的主体,则不是问题的关键,更不能视为税制结构优化的目标。简单地以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结构为标准来实施中国的税类结构改革,只会适得其反。如果硬性提高直接税比重,在无法增加居民部门税负的情况下,那只能是加重企业部门的直接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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