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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如何使官员公开财产 | |
http://www.CRNTT.com 2013-01-13 10:29:23 |
单纯赦免“贪污犯”换不来“阳光法案” 90年代和2000年我国就曾赦免过“贪污犯” 赦免贪污犯并不是新鲜事物。1959年我国施行的首次特赦中,就曾经特赦贪污犯。到了90年代,1989年8月两高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规定在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一律从宽处理;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此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明说赦免贪污犯,但是实际上“从宽处理”就是有条件赦免。 90年代后,腐败越趋严重,各地开始探索反腐败新举措。2000年初,浙江省宁波市就推出廉政账户“581”(谐音“我不要”),此后“廉政账户”作为反腐败的新举措曾在全国不少地方相继推行。“廉政账户”的具体做法是,官员将其收受的礼金缴纳到纪检部门的专用账户,可视作主动拒礼拒贿并免其全部责任。“廉政账户”的设立虽无赦免之名却有赦免之实的举措。 当时赦免“贪污犯”非但没有赎买官员对改革的支持,反而帮助官员规避罪责 “廉政账户”推行后收效甚微,很快全国各地纷纷予以撤销。此间,伴随着廉政账户的推行与撤销,对于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能否赦免的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2008年初何家弘教授发表“大赦贪官”系列短文,此问题再次引起关注。何家弘主张通过“赦免”将贪官解套,并以此换取其对改革的支持。在大赦贪官后,通过“法律拟制”赋予其财产的合法性,并辅之以官员财产申报等配套制度,形成有效防止腐败制度。何家弘认为,“大赦贪官”虽然属于反腐败的下策,但是在别无良策的时候,它便成为可以选择的“次佳”路径。 “大赦贪官”以“赦免”赎买官员对改革的支持,就有如羊群(民众)对狼(官员)开出条件:羊群可以不追究狼吃过多少羊的责任,但要求狼承诺以后不再吃羊,与羊一起建立和谐国度。 可是,狼的承诺是否可靠?况且,狼吃羊是天性,作为强者(当权者)又为何放弃吃羊,选择作茧自缚?“廉政账户”实行后,非但没有有效遏制腐败,反而帮助官员规避罪责的。据媒体报答,2010年“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在担任封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贪污受贿上千万元,……为免东窗事发,李荫奎一边上缴廉政账户资金,一边却让妻子四处找亲戚朋友借来身份证,用其他人的名义藏匿巨额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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