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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企分开才能保护被关押人员权益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10 11:05:17 |
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被关押人员,难免会遭受人身权益损害 为了督促被关押人员拼命干活,以及惩罚不能完成任务的被关押人员,打骂就成了手段。刊登于司法部网站的该部研究员冯建仓文章指出,一些监狱民警法制观念不强,人权意识淡漠,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够。曾服刑于茂名监狱的柯亚武回忆说,“经常打人,吊飞机、绑手或绑脚,绳子的另一头是一桶水,把人吊起来,用警棍打”,原因是完不成生产任务。 司法部门早已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并决心改革,但根除积弊很难 对于监企不分引发的问题,司法部门非常清楚,各种针对性的禁令都一再发布过,各级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也经常着文痛陈其中弊病。早在2003年,国务院就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实行监企分开。今年1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介绍“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基本实现。但是实际情况却并没有这么乐观,常州监狱监狱长、晶阳公司总经理吴旭表示,“如果一个亏损严重的监狱企业,监狱长一定非常支持‘监企分开’,但是如果一个监狱企业运作得比较好,把它分开可能反而出问题”。实践中,确实经济搞得好的监狱对监企分开持消极态度,鲁中监狱的工作人员王连军和丁玲着文指出,监狱民警害怕监企分开后收入大减,非常抵触,监狱系统只好以“上分下不分,名分实不分”来应付改革。 而教养所的“政企分开”改革目前还没有提上日程。 ■ 监企不分导致法律对狱所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形同虚设 法律对狱所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对普通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一致的 《监狱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虽然该条同时规定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但这种调整应该是指一种灵活处理,而不是说可以调整为现实中那种无休止的加班加点。《监狱法》还规定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且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被劳教者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六小时。《拘留所条例》规定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应该说,法律对狱所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够用”的。 实践中相关法律却被漠视了 由两则“正面新闻”就可以看出上述法律被漠视的程度。一则是前面提到的白湖监狱实行“六八制”劳动时间;另一则是2003年福建省监狱系统在全国率先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与这些“正面新闻”对应的是,1994年就实行的《监狱法》明文规定罪犯有在休息日休息的权利(即双休)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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