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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宜修订海协章程推动协商更上层楼

http://www.CRNTT.com   2013-04-25 08:32:48  


今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是“汪辜会谈”二十周年纪念。
  中评社北京4月25日讯/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评论员富权的文章《似宜修订海协章程推动协商更上层楼》,内容如下: 

  国台办发言人范丽青昨日在国台办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海协)定于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举行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总结二零零八年六月以来第二届理事会的工作,规划未来任务,并进行理事换届,推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另外,今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是“汪辜会谈”二十周年,届时将会在海协本次理事会议上一并纪念。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将到会并讲话。范丽青的这番话,证实了台湾媒体此前的相关报道。 

  海协此次活动安排,显示了两个特点。其一是具有长期性并是组织制度性的影响的,即海协终于按照社团组织惯例,实行定期换届。实际上,海协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成立,组成第一届理事会以来,在连老会长汪道涵都已逝世两年了都一直没有进行换届,直到距离第一届理事会组成十六年半后的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才召开第二届理事会议,进行领导机构换届。这其中当然是有着受到李登辉、陈水扁恶化两岸关系,而致海峡两会协商被迫停止的因素;因而在马英九就职并宣布承认“九二共识”,希望恢复两会协商之后,海协闻风而动,立即召开换届理事会,退选刚从国台办主任退下来的陈云林,填补汪道涵的空缺,并在二十多天后,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进行首次“陈江会”。海协现在则准备召开第三届理事会议,与第二届理事会相隔了五年,与中共全国代表大会及全国人大、国务院每五年换届基本同步,似是有趋向“定期换届”的迹象。这与国际惯例及社团规范相符,但仍与海协会本身的章程有距离,因为《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理事由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任。”在组织机构规范化,确定每届理事会的任期与中央和国家领导机构的任期同步之后,就应修改会章,将“理事任期三年”改为“理事任期五年”,以切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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