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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间歇精神病”杀酒吧女老板免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6-12 08:46:12  


 
  而传言中的嫌疑人委托法医开了“酒后间歇精神病证明”,这有实实在在的漏洞

  其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力委托专业人士和机构做精神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连首次申请权都没有,只有申请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所以,这个传言在委托的主体上出现了偏差,大大地降低了可信度。其实和我国一样的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也都是这样规定的。这样做有合理性,能够减少鉴定中的徇私舞弊,减少被告人一方和鉴定人“亲密接触”。不过,专家学者们也一直呼吁要给予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首次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 其实客观上精神病并不是想装就能装成功

  “马三女三碾农民工案”表明,只是情绪激动、失控实际上不可能就被当作精神病

  2010年的“马三女三碾农民工案”发生后,该名女子的朋友说她有间歇性精神病,而她在行事之前也喝啤酒。最后,司法鉴定她并没有精神疾病。她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十五年。其实,通过她的庭审交代可知道,她情感受挫后想要报复。当晚,她在与友人饮酒期间,多次打电话寻找情夫郭某未果,遂表示想开车撞人,发泄一下,以此“逼出”郭某。而她认为那里是郭某的工地,撞的人是郭某的工人。可见她撞人是有预谋的,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可能构成的危害也相当清楚。而当时,她确实是情绪激动。心理学家就分析说,“在心理学上,把这种引起个体高度紧张的事件叫做应激事件。能够导致人应激的事件通常也叫做情绪扳机、扳机事件。在情绪面临失控的时候,要及时转移自己的注意力,识别并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你出去跑几千米,回来后估计连打人的力量都没有了。”

  客观上,分清楚情绪失控和疾病发作发作并不是难事。

  这是因为精神鉴定并不是很多人所说的主要是主观的,实际上它是客观量化+经验观察

  其实精神司法鉴定并不是主观的,相反有很多技术、客观量化手段

  和一说到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人们往往想到“被精神病”这个词一样,在刑事案件中,人们也往往觉得犯罪嫌疑人会自己主动“去精神病”然后逃脱处罚。

  其实并非如此容易,精神学科是一直都在发展进步,可不代表医学判断无章可循。以中国司法精神鉴定界极具名望的专家纪术茂为例,他做的一份近7000字的鉴定报告有以下的四个方面:

  首先,医师的询问和调查是鉴定的第一手资料。询问的对象除了被鉴定人,还必须包括与被鉴定人旁及的其他众多(证人、亲属、朋友、同事、上司等等)关键人物,调查必须涉及亲自的走访论证,不能仅凭现成的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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